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1〕167号

各市环保局: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于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大,部分县(市、区)环保检测机构不足,环保检测能力不能与机动车保有量和增长数量匹配,且《条例》从颁布到实施相隔时间较短,使得当前环保检验和标志发放工作比较紧迫。为积极推进《条例》实施,现就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工作。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广大车主充分了解相关要求,确保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或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到期前,合理安排环保检验时间,避免因无环保检验标志而无法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

二、各县(市、区)没有合法环保检验机构的,各市环保局应抓紧组织辖区内的机动车到指定环保检验机构就近检验,并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工作衔接。

三、要根据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现状、检验能力和“十二五”

发展规划,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布局环保检测机构,要按照简易瞬态工况法每条检测线检测能力为每年1万辆、其他检测方法每条检测线检测能力为每年2-4万辆的要求,科学合理的设置检查测线数量,防止出现环保检测机构能力不足或检测能力过剩问题。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一是根据规划和检测线检测能力要求,按照省环保厅下发的《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加快环保检验机构建设进度。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五、请认真核算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所需数量,于9月5日前报我厅污防处。

联系人:刘宪勇,0531-86106193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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