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鲁政发〔201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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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10〕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水利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普查对象:我省境内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普查时间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三、做好水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我省河库密布,水利工程多,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搞好我省水利普查工作,根据国发〔2010〕4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水利普查山东省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
四、工作要求
凡在我省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普查数据质量责任制,并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第一次水利普查山东省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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