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字〔2016〕13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
德政字〔2016〕13号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工信部关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燃气发动机汽车、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必须达到国V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其他轻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标准。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的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标准;其他重型柴油车自2017年7月1日起必须达到国V标准。
三、严格执行《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凡在外市注册登记转入我市的各类机动车,必须达到国V排放标准。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对达不到国V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依法报废,对逾期不办理报废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限制性措施。
五、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