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

烟政办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行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支出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预算是政府收支的总体计划,经人大批准后即有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新预算法对规范各级政府行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定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对进一步完善预算体系、硬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各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充分认识规范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预算意识,将预算理念贯穿于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将支出绩效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把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改进和规范预算编制

各部门要按照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收支草案。收入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各部门要将包括经费拨款、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结转和结余资金在内的各项收入和资金,全部编报列入部门预算,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基本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规定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以及定员定额标准和财政负担政策编制,不得在预算中超范围、超标准安排各项津补贴。公用经费按单位分类分档和定额标准及财政负担政策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要简并项目,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应当首先保证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不得留有硬缺口,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出顺序,确保项目支出预算与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相适应。部门预算中的“三公”经费及会议、培训等经费预算要从紧从严控制,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实际支出水平。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要认真审核各部门预算草案,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项目予以调整,并结合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结余结转规模及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其中,对具有地域管理优势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确需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从严界定、从紧控制,主要实行竞争性分配。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市财政部门对已下达到各部门的预算,要按照预算科目、项目、金额和进度需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科目和支出用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确需作出调整的,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将安排本部门、列市级支出的资金,转拨县市区,也不得自行从县市区抽调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制定新的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纳入预算调整方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全部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市本级预算中,由各部门提报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后方可执行的专项资金,各部门要积极争取按“下评一年”的办法提前组织项目申报、确定具体项目。除据实结算、配套中央和省项目等特殊项目外,属于部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在市人大批准后2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属于安排县市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分别在市人大批准后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县市区。同时,要不断提高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除据实结算、配套中央和省项目等特殊项目外,超过9月30日仍未批复下达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统筹用于当年急需项目。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付后结算。市本级配套中央、省的项目,按上级财政下达项目时限要求提报分配计划;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文件1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分配计划,需要市县上报项目计划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报。市财政部门对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审核,经审核没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要在年度预算批复后30日内或追加预算下达后1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

对本级预算安排的结转2年及以上(含预算年度)的财政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全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结转超2年及以上的(含预算年度),由市财政部门全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和调整

预算安排时,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处理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所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市级预备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动支权限在市政府,执行中按照“一支笔”原则进行动用审批,其中,动用预备费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上述支出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以及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都属于预算调整范围,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规范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一般性增支项目,一律不予追加;对中央、省有明确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办等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按照“部门申报、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即首先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定期编制动支预备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属于预算调整的,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财政部门每年在一般公共预算中预留一定的经费,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增人增资而增加的基本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因增人增资引起的基本支出追加事项,应在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后在年初预留的增人增资经费中统筹安排。

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和调整频率,对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追加申请,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于每年的7月和11月,分两次集中提交市政府研究审批;属于预算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内,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紧急事项,可由财政部门先行审核并提交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拨款。

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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