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淄政发〔2009〕2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的迫切需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宏观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就业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从今年开始,省政府将对各市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回生源地高校毕业就业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淄博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的目标,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带动毕业生就业结合起来,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我市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8〕60号)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经济欠发达的偏远乡镇艰苦行业就业并达到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市直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加大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实施力度,扩大项目范围。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和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扩大招募规模,2009年全市“三支一扶计划”扩大到200名。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实施全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08〕18号)要求,继续选聘部分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社区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从2009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安排“特设岗位计划”100名,专门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争取3年内逐步实现全市农村中小学一校至少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的目标,5年内基本解决我市农村学校师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服务期满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优先考虑。具体招聘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
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从2009年起,每年招募10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组织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用3到5年时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3-5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培训经费按省规定分级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
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工作,提高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2009开始连续5年,每年选聘100名热爱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具体招聘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
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上述四个方面工作所需经费,按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执行,具体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提出。
扩大从高校毕业生中征招义务兵的计划。从2009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拿出不低于年度征兵任务数的10%,用于征招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兵源的整体素质。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满后,在安置工作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参加我市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时,享受我市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淄博军分区会同市民政局、市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进一步转变用人观念,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改善劳动用工结构。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对企业招用我市生源非本区县(包括高新区)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区县、高新区要取消落户限制。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并按淄政发〔2006〕4号文件有关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淄博银监分局淄银发〔2006〕67号文件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省、市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由同级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服务。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区县、高新区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要研究制定鼓励优惠政策。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淄政发〔2008〕60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切实落实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创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2009年,市政府多渠道筹资设立1000万元市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市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制定。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5万元以下小额担保贷款,对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淄政发〔2008〕6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工商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国家限制类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按淄政发〔2008〕60号文件规定,享受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与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淄政发〔2008〕60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每个岗位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县可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从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科技部门确认后优先列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给予优先支持。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市政府建立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县、高新区要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到2010年,每个区县、高新区至少创建1个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职业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激发创业潜能。各区县、高新区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开业指导,并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七、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69号)要求,加大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切实帮助他们顺利就业。生源所在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半年后仍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就业推荐机会。市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500万元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资金,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根据情况设立帮扶资金,专项用于为特困家庭毕业生提供求职补助、购买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见习和培训等帮扶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事、财政、教育、劳动等部门研究制定。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各区县、高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等政策。各区县、高新区要切实落实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的各项政策措施,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特困生全部实现就业。
八、认真组织开展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工作
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加强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校企联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的技能培训作用,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进一步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聘用见习毕业生。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将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规模从目前的43个扩展到100个,全市组织50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其中2009年安排1000名未就业毕业生进行见习。各区县、高新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各自的就业见习基地。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财政部门给予专项补助。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市级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2009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全面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加大财政投入,促进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
各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把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同时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合理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高校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就业指导经费。
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市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具体落实措施。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对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高新区、各高校要及时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情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市人事局。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将对各区县、高新区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