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一〔2012〕142号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1〕29号),结合我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山西省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全省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推进产业升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焦化行业贴息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扶持重点焦化企业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大项目和化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贷款形成的利息,由财政按照一定利息标准给予一定额度补贴的资金。其主要来源是从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中筹集(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和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两部分)

第三条焦化行业贴息资金贴息范围主要包括重点焦化

企业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建设大型焦化项目;重点焦化企业转产转型项目、推进焦化化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项目;集中回收利用焦化化产品进行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发展壮大下游产业的项目。

第四条焦化行业贴息资金实行先贷款后贴息的原则。

第五条焦化行业贴息资金贴息标准比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第六条焦化行业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依据贷款期限具体确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三)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的申报依照以下程序:

(一)每年10月25日前,有关企业按照我省产业政策和省市焦化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向项目所在市经信委、市财政提出申请。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贴息资金初审工作,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经信委报送以下材料:

1、本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文件;

2、项目核准、环评、土地、取水、能评等相关文件。

3、银行贷款清单及凭证。

(三)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相关项目,并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年度贴息资金。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负责辖区内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及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焦化行业贴息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如果违反有关规定,采取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省财政厅将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的;

(四)项目没有按照核准内容建设的。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会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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