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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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制订的《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十日
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省林业厅2010年2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发〔2010〕30号),扎实推进生态兴省战略的实施,促进山川秀美新山西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林业生态县(市、区)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核心,以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建设山川秀美新山西为目标,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重点,以加快山上治本与身边增绿步伐为抓手,不断优化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区域生态质量,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目标
林业生态县是林业生态省建设的基本单元。通过林业生态县建设,提高区域森林覆盖率和活立木蓄积量,实现三晋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让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让生态文明成为新基地新山西的鲜明形象和竞争优势。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全省30%的县(市、区)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力争到2020年80%的县(市、区)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
三、创建标准
(一)森林覆盖率
晋北晋西北风沙区达到22%以上;
吕梁山黄土高原区达到32%以上;
太行山土石山区达到31%以上;
中南部盆地区达到18%以上;
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85%以上;
林业用地面积小,无法达到森林覆盖率指标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5%以上;
煤炭企业整合后,按新审批采掘面积每年完成15%的绿化任务。可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采取异地造林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林木蓄积量和固碳量
晋北晋西北风沙区年净增率达到2.5%以上;
吕梁山黄土高原区年净增率达到3%以上;
太行山土石山区年净增率达到3.4%以上;
中南部盆地区年净增率达到4%以上。
(三)水土流失生物治理率达到65%以上。
(四)通道绿化
所有铁路、公路宜绿化里程绿化率达到95%以上;
两侧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0%以上。
(五)县城绿化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9平方米以上;
县城周边3公里范围内无宜林荒山;
建成一处以上城郊森林公园。
(六)村镇绿化
村镇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建成不少于一处能满足村民活动的公共绿地;
全县(市、区)至少80%以上的村镇达到以上建设标准。
(七)平原绿化
农田林网面积控制率达到90%以上;
河流、渠道、滩涂绿化率达到95%以上。
(八)经济林
晋北晋西北风沙区农民人均达到0.3亩以上;
吕梁山黄土高原区农民人均达到1.5亩以上;
太行山土石山区农民人均达到0.8亩以上;
中南部盆地区农民人均达到1.2亩以上。
(九)保护体系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山区达到9%以上;半山区和丘陵区达到6%以上;平原区达到3%以上。
连续3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下,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5‰以下,无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和蔓延;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到95%,无重特大林业案件。
古树名木建档保护率达到100%。
四、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申报林业生态县除符合创建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县(市、区)制定有《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意见》、建设方案和相关保障措施,并将林业生态县建设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2连续3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林业目标任务;
3严格落实封山禁牧政策,新造林地得到有效保护;
4林权证发放率达到95%以上;
5建立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二)申报程序。〖HTF〗以县为单位,按照《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查,达到标准要求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抽查审核,审核合格后推荐上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验收。申报材料包括:
1.县(市、区)创建林业生态县工作总结报告;
2.县(市、区)自查报告;
3.县(市、区)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规划;
4.创建林业生态县自查统计表;
5.市审核意见及推荐报告。
(三)检查验收。由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对县级申报材料和市级推荐进行核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四)审批与命名。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对申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报请省政府审批并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称号,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
(五)复查。对“山西省林业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绿化委员会、市林业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县每五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和省林业厅。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根据市级复查结果进行抽查。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的,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报请省政府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奖牌。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林业生态县的认识。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林业生态县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省人民对创建林业生态县在实施生态兴省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支持并参与创建林业生态县活动的良好氛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林业生态县建设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对创建林业生态县的组织领导。林业生态县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创建林业生态县作为实施生态兴省战略的大事来抓,做到领导力量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措施到位、政策保障到位,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作为主要领导“一把手”工程,亲自部署、具体组织、实地督导、一线指挥。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突出工作重点和特色,突出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突出可操作性。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目标考核,确保创建林业生态县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三)实行重点工程和项目带动。各地在创建林业生态县工作中,要坚持“工程推进、项目支撑”的原则,大力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重点地区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等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煤炭采空区、塌陷区植被恢复工程及新造林地抚育管护工程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地启动实施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项目。要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积极发展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种苗花卉、森林公园等产业基地,确保林业生态县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
(四)加大创建林业生态县科技支撑力度。创建林业生态县要贯彻科技优先的原则,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要通过林业及相关行业专家的评审论证,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注重林业科技成果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成熟实用的科学技术和优良乡土树种,加强工程管理;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切实提高林业建设质量。
(五)完善创建林业生态县的政策措施。林业生态建设属社会公益事业,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建设资金的投入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多渠道筹集,政府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要加快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完善金融服务林业改革发展制度,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创建林业生态县的积极性。大力推广“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挖一吨煤栽一棵树”等以煤(矿)补林的做法,积极引导和组织资源型企业,以出资或者承包荒山的方式参与林业生态县建设。
(六)建立创建林业生态县的激励机制。省政府每年命名表彰一批林业生态县。对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的县(市、区),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称号,予以奖励,并在安排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时给予倾斜。要把林业生态县达标作为评选林业先进集体综合奖的优先条件,凡今后申报国家绿化模范县、推荐绿化奖章的个人,首先从省级林业生态县中产生。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全部达到创建林业生态县要求的地级市,省政府将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市”称号。
(七)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根据本方案负责制定《山西省林业生态县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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