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同市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4]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大同市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及山西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和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4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晋环专〔2014〕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4年6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组织实施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辖区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改为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等。

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电力企业,一律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橡胶制品企业、电池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重点地区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以及铅、锌等有色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金属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电镀以及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督促政府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大对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和落实关键岗位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污染减排的主要途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打击非法排污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十五小”企业是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重污染小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浪费大,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危害人体健康,社会危害性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近期,我市部分乡(镇)不同程度地出现小炼铁、小电镀、小炼油、土炼硫、土法炼制石灰等“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以下简称“十五小”等)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对发现的“十五小”企业,要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拆除取缔到位,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对顶风违纪的“十五小”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没收违法生产设备,对生产者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十五小”企业的监察力度,实行分片负责责任制,如在其分包辖区仍有“十五小”企业违规生产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刑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供电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为“十五小”企业供电,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下达对违法企业停电执行通知后,应予以立即执行。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组长:张韬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治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晓宁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郭宪市纪检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靳润喜市公安局副局长

鲁春江市发改委副主任

许龙市司法局调研员

朱永祺市住建委总经济师

徐岳峰市政管委员副调研员

李雁川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福周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陈铎经委副调研员

耿福有物价局副局长

郝士扬市环保局副局长

丁中华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文元市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郝士扬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赵宏亮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柴桂生市环境保护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

张海市环保局大气科科长

办公室电话:5022085(兼传真)

(二)部门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责,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企业扣减环保电价。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督促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的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司法机关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市政道路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职能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依法协同配合环保部门查处违法排污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企业,进一步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铅蓄电池生产(组装)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政策,配合政府对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市政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监督城镇污水与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管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加强排水安全调度监管,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和紧急情况接管及企业违法违规运营的信息披露和处理制度,妥善处置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强配合,坚持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和《大同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相关情况,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围绕工作重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采取明查与暗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日间突查与夜间突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开展全方位、全时段、全覆盖的执法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排查工作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并约谈有关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区域,要实施区域限批。

(五)实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和环保举报“12369”热线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8日至7月10日)

2014年7月10日前,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日至9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集中对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

2014年10月初,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

2014年10月底前,各县区将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督查情况和考核评分细则,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将上报省环保专项领导组并在全市通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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