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有所抬头,连续发生了“3.26”、“04.1”两起较大事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分外严峻。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就加强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客、货运(危货)、公交、城市出租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所监管行业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客运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聘用、体检、学习、培训、离岗、奖惩、解聘等有效的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尤其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要严格考试标准,依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及考核,进一步强化对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强化对驾驶人安全知识、应急操作技能、文明礼让行车等方面的培训,对不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规定进行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依法从严处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严重违法的客运驾驶人。对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其驾驶证,并抄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其从业资格,通报并责令相关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解聘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客运、公交、城市出租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经检测考核合格后,再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要每月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安全法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警示、职业道德等学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核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要进行严格核查,监督客运、公交企业做好开展驾驶人定期安全学习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严格落实道路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道路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通车但尚未配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的道路,要健全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并尽快明确和实施安全及监控设施的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安监等部门,对本辖区内道路隐患路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按部门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和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来源,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实施单位和验收单位责任,逐一建立档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路段纳入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强化道路安全防护,认真实施“安保工程”,加快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等路段安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国、省干线公路(专养公路)和县、乡公路(管养公路)警示牌、防撞墙、禁令标志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工程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和道路施工路段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养护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标志;要定期清理已设置的不合理标志等安全行车隐患。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建设,明确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强化道路交通路面管控,重点查处客运班车、校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超速、超员、酒后驾驶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实施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查客运班线准入条件,加大对客运企业变相挂靠、转包等客运班线非法经营行为的清理,依法严厉查处站内不规范经营、非法营运和站外非法组客等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农业(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农机车辆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无牌无证、载人等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在所有客车、旅游车辆、公交车和校车配备应急逃生所需的灭火器及安全锤。所有客车、旅游车辆要在车内醒目位置粘贴标有最高时速、限载人数、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长和GPS记录仪使用等内容的“行车安全公众监督牌”,鼓励乘客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

五、充分发挥GPS监督功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和城市出租车辆的动态监管。要制定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24小时值守监控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对已安装GPS车辆、驾驶人的全程动态监控和有效管理,对发现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开启使用GPS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督促纠正,并依照行业管理和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同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客运、货运、公交等企业通知相关驾驶人限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理、再教育等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部门间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

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保障制度,切实将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并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经费,统筹安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公路沿线村庄和集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剖析、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防范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聘请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为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农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农民群众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作包含客车安全配置措施(如安全带、破窗锤、灭火器、安全门等)及使用方法、应急逃生方法、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安全宣传警示片,发送全市所有客运企业。

七、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由市、县(区)政府或政府依法委托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9〕33号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的,要追究其监管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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