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全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应急经费保障由相应事故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演练和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安全生产中Ⅲ级(较大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和执行。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地级行政区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5)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

晋城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工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晋城军分区、晋城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委新闻办、太行日报社等单位组成。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2市指挥部职责

协助省及相关部门做好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晋城市行政区内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和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晋城市紧急事故状态物资调配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的管理工作,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受灾人员避难场所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订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订预防和打击事发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控制并处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会同当地政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依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预防因无证采矿造成事故发生,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地质信息。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开展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系统隐患排查,参与建设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通报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农业领域受灾情况的全面工作,组织农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及沼气和秸秆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会同市安监局参与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环保局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地震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向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沟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晋城军分区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现役及民兵预备役应急人员、协调驻地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晋城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驻市武警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主要目标。

晋城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火灾以外的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等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应急处理,协调、参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市委新闻办按照市指挥部总指挥指示组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太行日报社、晋城电视台、市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省、市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市指挥部除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事故的处置工作外,还要积极协调组织各县(市、区)做好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指挥部除处置好本区域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之外,还要积极响应上级部门做好对较大事故的配合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体系。市安监局应建立全市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3.1事故信息监控

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建立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省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的或所掌握的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收集各县(市、区)指挥部发生一般事故的各种信息。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就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

3.1.2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应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和市安监局要参照《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晋安监应急字〔2008〕5号),充分利用政府各种信息平台及时预警和发布有关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时向晋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利用市政府各种信息平台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

3.2事故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和特大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相关部门。

对于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对于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逐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

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在抢险救援工作中,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情况,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3.3预警行动

3.3.1预警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市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黄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2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或接到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橙色预警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4事故预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l)。

4.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进行应急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和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进行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进入警戒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3基本应急响应

4.3.1市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市指挥部掌握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指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当较大事故发生时,晋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2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按照上级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救援工作,若事故超出自己应急能力时,要及时向市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4.4.1市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

晋城市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见附件2)。

4.4.2市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调晋城军分区、晋城武警支队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有关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其他应急资源。

4.5社会力量动员

市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同时,可视救援工作需要报请省指挥部协调本市周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6紧急处置

市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应急防护

4.7.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2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结束

当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市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照《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必须报请省指挥部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Ⅲ级(较大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Ⅳ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通告、召开现场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发布会。市主要新闻媒体根据市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消息。

5.3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市部队、晋城武警支队和晋城军分区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主要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应急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6.4应急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市及地区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建设、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市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救援装备保障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救护装备配置和救护队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6.8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其他事项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1.2培训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练

市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并及时上报演习情况。

7.2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要对全市各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备案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市安监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2.晋城市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

3.晋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4.晋城市应急救援队伍基本信息表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