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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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分阶段实施限制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机动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机动车必须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在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直接申领。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到具有资质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凡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必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领取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四、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应将环保标志贴在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处。2012年11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从2012年11月1日起,黄色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汽车每天7:00至21:00时禁止驶入市城区环城西路以东(不包括环城西路),环城东路以西(不包括环城东路),思凤街、汇通南路、顺城西街以北(包括以上道路),龙湖街、王湖路、体育街以南(包括以上道路)的区域。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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