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5〕5号
颁布日期:2015-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环办函〔2014〕38号)要求,我市对现行的《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

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1.2工作原则

以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为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的事故,及本市辖区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

(6)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本市辖区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7)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委新闻中心、通信部门(移动、联通、电信)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成员通讯录见附件1)。

市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本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本市辖区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向国家、省或兄弟市申请支援。

(5)与兄弟市进行工作联络。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制订辐射事故控制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市级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指挥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根据需要和指令,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调动市及相关县(区、市)、开发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信息;协调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

市委新闻中心:配合市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第一时间获取和发布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

通讯部门(移动、联通、电信):负责事件发生地的通讯保障。

2.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职守。

(2)编制和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市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市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负责与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市政府应急办、专家组及成员单位之间联络工作。

(6)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7)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8)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本市辖区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9)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10)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工作组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测组。

(1)现场指挥部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现场总指挥由已到现场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最高领导担任。

(2)现场处置组

现场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到达现场,在现场总指挥部指令下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3)应急监测组

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承担,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与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联系,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对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4)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县级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和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2.5新闻报道组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媒体舆情监控,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6专家咨询组

由市指挥部聘请的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相关技术人员、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7应急综合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发改委负责基础应急物资(食物、水)等的物资调拨,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

2.8技术后援单位

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协助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

2.9县级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

各县(区、市)、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其职责参照市应急指挥组织执行(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见附件2)。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市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

3.2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组织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各应急专业力量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4.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4.1.1.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市辖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市辖区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4.1.1.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4.1.2.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4.1.2.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4.1.3.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2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4.1.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4.2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当地环保部门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进行书面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的,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所在地县(区、市)、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一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时,2小时内书面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相关部门初步认定为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书面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见附件4)。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分级响应

根据环保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市指挥部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5)。

4.3.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根据环保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3.2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3.2.1市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区、市)、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准备工作;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4.3.2.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公安部门负责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指定的医院(省级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环境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3.2.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县(区、市)、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

4.4先期处置

4.4.1事故发生单位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工作:

(1)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立即采取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

(4)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后果。

(5)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应急指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2事发地环保部门

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指挥和派遣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辐射环境应急指挥部。

4.5应急监测

市辐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申请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实施技术支援,进行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

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辐射事故信息。

4.7安全防护

4.7.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7.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丢失、被盗放射源被追回并安全处置;失控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得到有效控制。

(5)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应在10天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15天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9后期处置

4.9.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4.9.2调查与评估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4.9.3事故原因分析及反馈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把在现场得到的事故原因分析整理后形成文件,反馈给相关领导及部门,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5.2培训

市指挥部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6.应急保障

各县(区、市)、开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启动事故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4人员保障

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应急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是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Ⅰ类放射源,是指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是指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是指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个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是指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是指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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