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3〕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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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2013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3日
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
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全市各县(区、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分别在2012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和4%以上,优良天数比例达到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依法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整顿,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2013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电力、水泥、电石、粘土实心砖等行业分别淘汰落后产能20万千瓦、22万吨、5万吨、4.12亿块。完成祁县聚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二)推进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积极推进各县(区、市)位于城市主城区的化工、有色、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重点推进完成榆社第三化工厂等8家企业整体搬迁改造。
(三)全面整治燃煤锅炉
到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全面禁止秸秆等农业废物焚烧。逐步淘汰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全市全年淘汰燃煤锅炉36台。完成山西金恒化工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锅炉整治。市城区和介休市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县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自备燃煤锅炉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制定燃煤自备锅炉取消工作方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市城区全年淘汰燃煤小锅炉36台,建成区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零增长。
(四)推进能源清洁利用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未配套洗选设施的要加快建设,到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开展煤炭洗选企业全面排查整顿工作。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推动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企业自备燃煤电站实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制定改造工作计划。到年底,对太谷县明兴碳素玛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工业窑炉分别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
(五)加快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年底前,燃煤电厂脱硝、脱硫分别完成60万千瓦、133万千瓦机组的新建或升级改造任务;钢铁企业完成200平方米的烧结机(球团生产设备)的脱硫设施建设任务;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2500吨/日规模的脱硝设施建设任务;其他燃煤锅炉完成157.5蒸吨/小时规模的脱硫设施建设任务。深化钢铁、炼焦、水泥行业烟粉尘治理。积极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六)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全年完成45万平方米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积极开展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整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城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摊点和使用散煤的餐饮摊点。严禁露天焚烧垃圾。
根据省环保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2]272号)要求,开展煤焦生产单位、储煤、焦(沙、石开采存储)场所、房屋建设、拆迁工地及公路运输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加强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文明施工有关要求,特级、一级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二级企业达到“合格”。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启动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各种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市城区创建大学街、顺城西街、安宁东街3条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其余县(区、市)创建1-2条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市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全市林木绿化率增加一个以上百分点。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64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和《关于对黄标车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加快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全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0.31万辆。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环保厅等5厅(委、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13]14号)要求,开展30座加油站、2座储油库和13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等三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规定要求。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信、质检、工商、公交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全市检验率达到80%以上,发标率达到90%以上。
发展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车,2013年市城区更新公交车37辆,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出租车111辆,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八)推进科技创新及技术改造
开展PM2.5来源解析,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针对性。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下达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到年底完成山西泰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技术改造。对不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支持介休安泰、太谷恒达、寿阳阳煤等循环经济园区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
(九)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到年底,实现市城区PM2.5监测点全覆盖。启动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以及省级和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编制完成省级和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以及相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区域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三、保障措施
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全市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做到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严格监督考核。2014年初对各县(区、市)及市直有关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每月公布各县(区、市)空气质量排名。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对民生领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价格补贴机制,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实施“以奖代补”或“以奖促治”,市级基本建设投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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