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2〕64号
颁布日期:2012-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6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38号)和省环保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2〕123号)精神,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十一五”期间,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上虽有较大改善,但尚未实现根本好转。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削减率为14.29%,节能减排任务非常艰巨。机动车是氮氧化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控制机动车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是确保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措施。因此,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发改、公安、交通、商务、工商、质监、农机等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总量减排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源头减排、过程减排、淘汰减排、维修减排、油品减排和市场减排等一整套部门联动机制,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减排工作方案,落实行动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年度考核任务。

二、明确目标,分解任务

为确保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的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关口’消减、联动推进”的措施,启动晋中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联动共减”工程。各县(区、市)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完成“联动共减”工程。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监管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发放等工作。

1.建立市、县联网的晋中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监管系统。按月统计新车注册、转入、转出及注销,在用车环保检验、环保标志核发、油品升级、维修治理、报废拆解、黄标车淘汰和市场监管等数据。依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机动车部分)》,动态分析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削减以及与之相关的车辆注册、转入、转出、注销、淘汰、检验、维修、油品、市场等管理信息。每月出具机动车氮氧化物削减报告,定期发布本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状况公告。初步建立资源共享的全市机动车环保管理物联网,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和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建立新车销售环保备案制度。进入晋中市市场的机动车生产销售商应向省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申报车型、执行标准、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新注册排放标准的进行备案,准予销售。

3.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在线监控和数据实时报送制度,实现视频监控、过程数据采集、检验结果判定、合格标志发放等全方位监管,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发标数据科学完整并备份保存2年以上。

4.建立在用车环保检验业务印章监管制度。加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检验专用章、环保检验报告单环保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监管水平。

5.建立健全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管理制度。严格环保合格标志保管、发放程序,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标志数据库,适时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电子绿卡”工作,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

6.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定期开展道路抽查、高污染车辆限行检查和“冒黑烟”有奖举报活动。

7.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的维护保养,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二)发改部门负责将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监管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的支持。

(三)公安部门负责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拆解、拼装、销售废旧机动车的违法行动。

1.联合商务部门检查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的流向情况,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的违法活动。

2.联合工商、环保部门打击零散、隐匿报废汽车、拼装车和废旧车零部件非法交易行为,坚决遏制非法拆解、拼装和销售报废汽车的活动。

3.查处上道行驶的报废车、非法拼装车;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结构治安秩序;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使用情况。

4.依法处理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影响甚至对抗取缔非法拆解废旧汽车窝点的人员。

5.联合商务、交通、环保、工商部门查处为违法拆解、拼装和销售报废汽车提供便利等其他违法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四)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注册、转入、转出、注销、年检、区域限行和超标超期车辆查处等工作。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规定的运营“黄标车”实施淘汰。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没有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的查处。

3.负责依照环保部对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和各县(区、市)机动车保有量、新注册、转入、转出、注销机动车等相关统计数据。

4.受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对符合免检要求的新注册车辆,在发放安检标识的同时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并登记建档。

5.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对外地申请转入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新车注册排放标准,严禁达不到注册排放标准的车辆转入我市。负责将外地转入的车辆,集中到一个固定机动车检测进行环检,环检合格取得环保绿色标志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车辆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先上环检线,取得环保合格标志才能安检的工作程序。要与环保部门配合尽快出台禁止低于国IV标准的外地车辆转入晋中辖区和淘汰高排放车辆的政策。

6.会同商务、工商、农机、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报废车辆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报废车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联合开展报废车集中整治行动,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7.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发布通告后,配合环保部门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在市区重点区域、路段设置黄标车、货车禁行限行路线,设置禁行标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和营运车辆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2.检查汽车修理行业是否存在非法拆解拼装废旧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完善I/M制度(检验与维修),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做好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4.依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监督,对维修企业弄虚作假依法处理。

5.车辆年检或转入时,应先进行上线环检,合格后安可进行综检;车辆年审或转入工作中,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才能给予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超期黄标车不予年审,并做好统计。

6.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7.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节能城市公共交通和节能环保客货运输车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清洁能源改造。

8.每月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和各县(区、市)维修治理车辆及黄标车淘汰情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六)商务部门负责老旧汽车报废拆解和油品升级及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1.组织实施老旧车报废工作,促进运营车辆更新,鼓励提前报废和淘汰。

2.严格废旧汽车拆解回收监管。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机动车要依法强制报废,注销与拆解数据要相衔接。污染物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依法注销拆解。

3.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自2012年4月20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Ⅲ标准的车用汽油;自2012年12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Ⅲ标准的车用柴油;自2013年5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4.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工作,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5.每月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和各县(区、市)油品升级情况及车辆拆解报废情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七)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市场和成品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1.依法查处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告、核定经营范围,擅自经营品牌汽车的行为。

2.建立健全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适时开展油品质量检测。

3.联合商务、环保部门取缔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其它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拆解场点。

4.联合质监部门查处出售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销售行为。

(八)质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拆解工作。

1.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出售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销售行为。

2.每月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和各县(区、市)车辆拆解报废情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九)农机部门负责农机的营运和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上户、核发牌证、技术状态检验、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农机操作人员的考核以及农机的安全监理、处罚违章作业。

2.配合工商、质检部门查禁假冒伪劣农机商品。

3.每月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和各县(区、市)农机备案情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为了使具体工作得到落实,使各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进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各县(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完成“联动共减”工程;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时限对口上报工作情况。

三、健全组织,强化措施

为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成立晋中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志宏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允强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高景全市环保局副局长

石立民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王瑞宏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晋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晋文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田昆晋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觅焕市工商局副局长

武晓东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建国市农机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允强兼任。副主由高景全和石立民兼任。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成立领导组,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要建立保障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施长效监管,确保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保障措施如下:

1.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环保部门牵头,制定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并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进展情况,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细化当前工作,制定今后三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分解下达指标和任务,落实行动措施,统计减排动态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3.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状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4.建立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统计月报制度。各县(区、市)、开发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数据统计,每月5日前按时将机动车源头控制减排、运行过程减排、尾气维修减排、报废拆解减排、油品升级减排和市场管理减排等车辆明细和燃料消耗量统计数据报送或传输晋中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监管系统。

5.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要加大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机构、人员、装备等费用和对机动车氮氧化物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

6.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的重要性,倡导“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附件:1.晋中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2.晋中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附件1:

晋中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方法

(一)本表由各级环保、公安、商务、交通、工商等部门填报。

(二)统计范围:全市及各县(区、市)汽车、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货车的保有量、新注册量、转入量、转出量、注销量、机动车环保检验量和环保标志发放量及明细;油品升级、报废拆解、维修治理、黄标车淘汰、市场监管等情况及明细。

(三)本报表严格按照本填报说明要求全面、准确填写。

二、指标解释

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

2.在用机动车:已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

3.保有量:指所有内燃机车的总量(包括载客、载货、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警车、消防车、军车等)。统计报表中的保有量是指载客、载货、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

计算方式:保有量=载客+载货+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

4.新注册: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计算方式:新注册量=新注册载客车+新注册载货车+新注册三轮汽车+新注册低速货车+新注册摩托车

5.转入量: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外省、外市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车辆量。计算方式:转入量=转入载客车+转入载货+转入三轮汽车+转入低速货车+转入摩托车6.转出量: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车辆量。

计算方式:转出量=转出载客车+转出载货+转出三轮汽车+转出低速货车+转出摩托车

7.注销量: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灭失或者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的车辆量。

8.机动车注销年限:

(1)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2)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5)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6)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9)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10)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

计算方式:注销量=注销载客车+注销载货车+注销三轮汽车+注销低速货车+注销摩托车

9.号牌号码: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编号包含省、自治区的汉字简称,英文字母表示发牌机关代号,5位由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的序号。

10.车辆型号:用于表明汽车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的号码。

11.车辆识别号(VIN)码:制造厂识别车辆的指定号码,代表车辆的唯一性。由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组成的17位号码。

12.初次登记日期:机动车首次登记注册的时间。

13.燃料种类:通过燃烧可为机动车提供动力的物质,分为汽油、柴油、天然气等。

填报代码:汽油:A、柴油:B、天然气:E、液化石油气:F

14.使用性质:车辆使用性质分为营运与非营运两大类。

填报代码:非营运:A、公路客运:B、公交客运:C、出租客运:D、旅游客运:E、货运:F、租赁:G

15.车辆类型: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型式,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区别。

填报代码:客车:K、货车:H、摩托车:M、三轮车:N

16.车辆类型分类

(1)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下同)。

(2)中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3)小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4)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5)载货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6)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7)轻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8)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

(9)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10)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11)摩托车普通: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12)轻便: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

(13)挂车重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14)中型:最大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15)轻型:最大总质量小于4500kg。

17.强制报废期止: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的日期。

18.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分为四个阶段,即国I、国II、国III、国IV。

国I标准:2000年实施的国家第一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国II标准:2004年实施的国家第二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国III标准:2008年实施的国家第三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19.环保检测方法: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包括:双怠速法、简易工况法、自由加速法。

20.免检车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动车为免检车辆。

21.检验量:通过环保检验的机动车数量。

22.检测率:通过环保检验的机动车量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计算方法:检验率=检测量/保有量。

23.合格率:通过环保检验并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占所有通过环保检验机动车量的比例。计算方法:合格率=合格量/检测量。

24.环保合格标志发放量: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数量。

25.环保合格标志类别: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其中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分为1年有效期和2年有效期。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6.环保合格标志有效期:

(1)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2)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3)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4)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三、填报要求

1.分级把关: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数据的录入和填报,市环保局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

2.按月报送:各部门按月各部门报表需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每月3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的总结(纸质版一式两份),同时上报数据及总结的电子版。

3.按月分析:市环保局按月汇总数据,对机动车保有量、合格标志发放量、环保检验量等情况进行分析,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石刚郭凌刘凯燕

电话:302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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