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2〕54号
颁布日期:2012-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5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及救援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晋中市起降区域内)发生后做到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的实施,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救援工作,重点为航空器飞行起降区域的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次区。

1.4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重在生命、及时抢救;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就近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转高效;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执行坚决;

(5)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依法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成立晋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认真落实有关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和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并及时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情况。

(3)建立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负责晋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4)按规定配合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

(5)当应急处置工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市外其他应急力量时,向省指挥部提出请求。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常设机构为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市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接收、汇总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或意见。

(2)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向有关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3)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4)负责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5)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6)组织制订(修订)晋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

(8)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力量等资料库。

(9)定期组织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组织实施善后工作。

(11)承办上级及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外事办、市气象局、晋中移动分公司、晋中联通分公司、晋中电信分公司、晋中长途线务局、晋中军分区、武警晋中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无线电管理处及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人组成。

(1)市委宣传部

①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飞行事故的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工作。

②负责对现场媒体记者的采访进行管理协调。

③负责协调互联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2)市公安局

①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

②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

③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

④负责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⑤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⑥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车辆疏导工作。

(3)市民政局

①负责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②参与事故遇难者家属、亲友的接待、安抚及善后工作。

(4)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的保障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

①负责分析处理事故现场耕地损失情况;

②负责航空器事故地区开辟抢险通道临时占用地手续。

(6)市环保局

①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

②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负责对事故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并对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提出建议和方案。

(7)市交通运输局

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处置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②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客货运输车辆。

③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

④为抢险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⑤当航空器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助事故现场临时道路的铺设。

⑥参与航空器的水上应急救援。

(8)市林业局

①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情况,分析事故现场森林植被情况。

②分析判断事故现场引发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如发生森林火灾,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指挥扑救。

③事故现场开辟抢险通道采伐林木的,负责补办林木采伐手续。

(9)市商务局

负责事故现场、指挥部和救援人员生活物资保障。

(10)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1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①负责处置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②负责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

③做好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提出建议和方案。

④参与航空器应急救援的事故调查。

(12)市外事办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的涉外事件。

(13)市气象局

①负责航空器事故地区的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②从气象角度对应急救援工作做出分析和预测,向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14)晋中移动分公司、晋中联通分公司、晋中电信分公司、晋中长途线务局

①晋中移动分公司为牵头单位,组织晋中联通分公司、晋中电信分公司、晋中长途线务局做好事故地区所属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恢复。

②协调晋中联通分公司、晋中电信分公司、晋中长途线务局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5)晋中军分区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驻晋中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武警晋中支队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7)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并在专业部门和专业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18)市无线电管理处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19)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①负责组建本县(区、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②负责建立完善县(区、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制订本县(区、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指挥部审核批准。

③落实市指挥部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④组织本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⑤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组织演练。

⑥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将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2.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负责人担任,上级总指挥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总指挥。

事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参加现场应急救援部门的情况建立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4个工作组,并指定组长,组织进行民用航空器的应急救援。

(1)现场抢险组

组长由事故发生地副总指挥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应急抢险部门、参加救援的部队(武警)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事故民用航空器内伤员抢出、失踪人员搜寻;航空器灭火、爆炸物的破拆、航空器内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工作。

(2)医疗救援组

组长由参加现场救援的卫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医疗救援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市指挥部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负责进行伤员的检伤分类、现场抢救和伤员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3)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民警组成。

负责设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故区域的人员;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保护事故现场状况,维护现场秩序;事故现场前期的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破散物品的查找工作;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4)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商务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现场急需的物资和车辆;建立事故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5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由晋中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属公安、消防、抢险抢修、安监、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通信、运输等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事故发生后,由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派遣或调动。

2.6各县(区、市)指挥机构设置及职责

各县(区、市)指挥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参照本预案执行。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有不可预见性,但我们也要做好相应的预警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事故发生地的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为预警监测的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接收市指挥部关于民用航空器可能发生飞行事故的情况通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部。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组织市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各县(区、市)指挥部根据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3.2.3预警级别调整

市指挥部统一进行市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警级别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便于市指挥部了解最新的应急情况。

4应急响应

4.1航空器事故分级

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14648-93),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40人及以上;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③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⑤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⑥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省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⑦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省内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⑧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省内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3—39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39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为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30%,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5%,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0%-3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5%-2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重伤10人及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2分级响应

4.2.1应急响应

(1)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应急救援响应,并立即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申请启动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应急救援响应,并立即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申请启动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应急救援响应,并立即报告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4)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应急救援响应,并立即报告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4.2.2应急响应程序及内容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

(1)市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开通与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②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③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集中。

④传达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处置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指令。

⑤通知相关应急机构赶赴事故现场,为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⑥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到市指挥部办公室。

②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③协调组织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④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

(3)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启动并实施本级政府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②组织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应急处置工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

4.3信息报告和通报

4.3.1信息报告及时限

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如遇紧急情况先以口头形式报告,随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市指挥部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

4.3.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型、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事故简要经过。

(4)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5)事故发生地区的地理特征。

(6)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8)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9)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3.3信息发布及通报

飞行事故预警或飞行事故发生及处置等信息的发布及通报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或市委宣传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进行。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指挥部接到上级的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县(区、市)直相关部门。

一般情况下,相关人员或部门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要及时将飞行事故预警或飞行事故发生及处置等信息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接受记者采访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如事故伤亡或失踪人员有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侨人员,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外事办,由市外事办按相关预案进行处理。

4.4现场指挥和协调

接到事故信息和指令后,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指挥部要启动本级预案,派出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救援单位按照各自的分组,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报告,组织指挥协调救援力量和物资、调集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组织协调对事故航空器的搜救。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3)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5)指挥协调对获救人员及事发地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指挥协调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讯方式。

4.5先期处置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所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坚决果断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及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4.6应急救援行动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根据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应急救援行动按如下职责分工处置:

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环保局配合市安监局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提出建议和方案。

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组织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

灭火救援工作:由市消防支队负责。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救护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对伤、亡人员的鉴别分类;负责对伤病人员的急救、转移及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和水上搜救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交通保障及人员、物资、设备设施的运输;负责航空器的水上搜救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协助航空器所有人处理有关事宜。

信息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飞行事故的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记者的采访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协调互联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4.7航空器搜救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4.8事故现场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4.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省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

4.11应急结束

4.11.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11.2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结束的决定应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上级批准后应急结束。

市指挥部接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后: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请示省指挥部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指令。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直接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下达指令后,将应急结束情况报告。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本单位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总结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指挥部协助航空器所有人进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对因飞行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对涉及投保的事项进入理赔程序,按保险规定办理。

5.2事故调查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支持。

5.3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政府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交处置飞行事故总结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视情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应急保障

6.1物资装备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救援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监测和救援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市政府应当拨付专项资金,为相关职能部门购置补充特需的装备器材。

6.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及网络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设备及手段,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市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3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人力资源保障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平时要不断加强各自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项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能随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6.5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本地区特点组织开展好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7.3演练

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至少每2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熟悉应急救援的指挥机制,落实岗位责任,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对在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结束后,救援单位报请市指挥部予以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9附则

9.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航空器运行: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航空器失踪: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航空器损坏:是指发生事故后,航空器部件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部门都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和保障计划。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级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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