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使各县(市、区)、各部门了解市政府办公厅对公文报送的相关要求,提高报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报送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规定和标准,即符合行文规则、格式正确、标题准确、文种恰当、层次清楚、文字精炼、附注明确、附件齐全。

一、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相关部门间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办公厅转发。部门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列明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方案,向市政府请示。

二、请示公文中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经费、土地、资源、行政许可、评比达标等事项的,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连同协商意见一并报送。

三、报送正式公文应以本机关名义主送“市人民政府”,不得主送或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主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厅主管工作或有指定要求的除外)。

四、报送召开会议方面的请示及会议相关材料,由部门直接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其他正式公文须送交文秘科受理,不得送交其他科室或领导个人。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用内部请示(报告)卡片代替正式公文报送。

六、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请示,从今年3月1日起,随文填写“拟发文件保密或公开属性意见表”(见附件1),作为请示的必要附件一并报送。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事项,文稿起草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常务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发文。修改和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出说明,未采纳的要说明理据。相关附件要齐全,光盘刻录要准确、完整。

八、公文标题应将报文单位、事由及文种书写齐全,事由要简练、清楚、准确,文种使用正确。

九、公文内容应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序数使用规范;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内容完整。

十、重要提法引用正确,不可简化;引用有关文件的要注明发文字号;引用领导重要批示的要在文后附送批示复印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公文要附送征求意见汇总表,写明有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的理据,同时要附送有关部门意见原文。

十一、请示、报告类公文要在版头相应位置注明签发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在附注位置写明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有附件的要标引齐全。

十二、涉密公文要在版头相应位置标明秘密等级、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紧急公文要标明紧急程度,并说明紧急原因。

十三、报送公文要印制清晰、装订整齐,页码及附件顺序正确,一式3份报送。

各县(市、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加强本机关的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全面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市政府办公厅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将不予接受。

附件:1.拟发文件保密或公开属性意见表

2.请示文件样本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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