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6日
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事故灾难分级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4.3应急响应启动
4.4应急响应程序
4.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救援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6.7治安保障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7.3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79号)、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总监总应急〔2006〕229号)、《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主要是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煤矿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局局长、临汾煤监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临汾煤监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移动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车务段、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市指挥部职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做好煤矿事故灾难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相关应急救援储备体系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
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火灾、水灾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建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专项经费制度,做好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及时划拨和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煤炭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和再就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业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煤炭局指导、督促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做好所属(辖)煤矿汛期安全工作;负责通报包括矿区附近的主要河流、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煤矿事故灾难伤员、被困获救人员急救、转诊、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医疗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运输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灾难中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因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对因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报告,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市煤炭局: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专家制定较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市矿山救护队及周边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和协调煤炭资源地质队和煤炭企业专业钻探队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
市安监局:承担对煤炭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临汾煤监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提供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对煤矿安全生产或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移动临汾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临汾供电公司:协调所辖供电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车务段: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应急物资、救援人员以及转运伤员的铁路输送工作;协调市内、外铁路涉及的铁道部其他铁路局工作。
临汾军分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队,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临汾市支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市委、市政府命令,组织指挥驻临武警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2.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煤炭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编制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各项部署;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0357-2588497
传真:0357-2588187
2.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级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5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2.5.1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成立市级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局局长、临汾煤监分局局长、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
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组成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市煤炭局、市安监局、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市县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及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组成单位: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县煤炭部门、应急救援专家、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市、县发展改革、财政、煤炭、交通运输、气象、通信、电力、公安交警等部门、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地震等信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铁路部门参加,做好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组成单位:市县卫生、发展改革、民政、公安、环保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市县公安、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县级煤炭部门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市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等部门及保险企业、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2.5.2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造成的危害程度、抢险救援情况,在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各成员单位按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见2.5.1),配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5.3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1)市煤炭管理部门(包括煤炭、煤监部门,下同)负责全市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辖)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建立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全市、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4)煤矿企业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
①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在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②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
③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瓦检员、探放水工、监测监控工、瓦斯抽采工、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
④与当地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以及供电部门和单位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发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预警预防行动
(1)煤炭管理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①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③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令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可能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④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⑤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灾难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并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同时还应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
⑥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①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②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灾难,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③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应急响应
4.1事故灾难分级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4)一般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是: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4.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驻地中央企业、省属煤炭企业上报驻地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煤炭厅的同时,要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在获知事故灾难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省、市煤炭管理部门。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灾难现场情况;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3应急响应启动
4.3.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市、县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指挥部的指挥、部署下对事故实施救援工作。
4.3.2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市、县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指挥部的指挥、部署下对事故实施救援工作。
4.3.3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市、县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部署、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或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
4.3.4发生一般事故灾难,事发县和事发煤矿企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署、协调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驻地中央煤炭企业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事故灾难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4.4应急响应程序
省属煤炭企业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署或指导、协调工作由省指挥部负责,市、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4.4.1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煤炭厅,通知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灾难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省指挥部办公室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
(2)市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灾难情况,整理事故灾难相关资料和信息,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省指挥部及省、市有关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3)市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指导下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4.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负责人,同时报告省政府及省煤炭厅,通知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灾难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
(2)市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灾难情况,整理事故灾难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市指挥部及省、市有关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3)市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指导下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市指挥部或现场指导协调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煤炭厅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见附件1。
4.4.3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县及所辖事发煤矿企业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发生事故灾难,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3)根据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相应的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③根据事故灾难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难,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灾难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7信息发布
依据《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8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经上级人民政府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消。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灾难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5.2保险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煤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煤矿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6保障措施
6.1救援队伍保障
(1)市煤炭局负责市矿山救护队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市指挥部决定是否请求省煤炭厅协调调动省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市煤炭局要加强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督促所属(辖)煤矿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3)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市财政局要加强矿山救护队的经费保障。
6.2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启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各级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1)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负责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资金的申报并落实相关投资计划,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3)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4)市矿山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5)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5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铁路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分别协调组织公路、铁路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2)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各部门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2)市煤炭局建立和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矿山救护队、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市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
(3)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利用煤炭信息内网、远程视频监控(数据频显)、IP电话系统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等信息平台,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现场有关情况。
(5)移动临汾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通信需求。
6.7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市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培训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演练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本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队、班组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煤炭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事故灾难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市煤炭局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煤炭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09〕60号)同时作废。
附件:1.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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