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临汾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7月-8月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型跨越发展战略决策,认真落实王君省长关于做好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水上交通安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和行业安全监管以及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三个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工作目标:通过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达到两个100%,即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隐患整改监控率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成立临汾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
(一)临汾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
组长:徐树荣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华志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董新平尧都区副区长
张清江侯马市副市长
秦英俊曲沃县副县长
杨建军翼城县副县长
陈海平乡宁县副县长
郝巍吉县副县长
白慧星大宁县副县长
廉海平永和县副县长
吴勇安泽县副县长
阴和平古县副县长
牛永福洪洞县副县长
苏嘉邦襄汾县副县长
郭宏生霍州市副市长
史全喜浮山县副县长
宋蒲刚蒲县副县长
马兰明隰县副县长
段惠刚汾西县副县长
孙铁中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解武强尧都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贾新田侯马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宏曲沃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宋保国翼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润才乡宁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晓平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白慧星大宁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樊志刚永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付顺有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跃武古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峰山洪洞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文耀襄汾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杏锁霍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前进浮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双新胜蒲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蓝福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大汾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段彩虹市交通运输局规费征管科科长
姚海然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二)市领导组办公室
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姚海然(兼)
三、重点排查治理范围
(一)县、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配备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水上交通企业、渡口码头、船舶、浮动设施、船员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多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船舶和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
四、排查方式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所辖水域水运企业(业户)、航道、渡口码头、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市领导组实施重点抽查与督导。
(二)重点排查内容
1、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治理各水运企业(业户)、航道、渡口码头基础设施、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的技术状况、作业环境、防控手段、应急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2、水运企业(业户)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劳动纪律不执行,现场管理混乱、应急预案和措施未制订,营运船舶和乘客未参加保险等现象。
3、船舶和浮动设施是否存在超速超员超载,技术状况不适合航行或运行,船舶检验和运输许可未年审,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等现象。
4、船员是否存在各类适任证书不齐全、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现象。
5、渡口码头是否存在无乘船须知公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建设施工工地违章作业和未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等现象。
6、航道是否存在无证挖沙采砂、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审批等现象。
五、时间安排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为期61天,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日至10日):安排部署和发动阶段。
凡涉及水路运输业务和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根据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实施方案,制订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行动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7月11日至20日):水运企业(业户)自查和县级排查阶段。
所有水运企业(业户)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自查情况报所在县级政府专项行动领导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市领导组。
第三阶段(7月21日至8月4日):隐患治理阶段。
1、严把水运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格关、船舶技术状况关。严格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加强对渡口码头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2、坚决查处水路运输企业“三超”行为,加大超载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超速超员超载和驾驶员疲劳驾驶。
3、针对当前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已运营的渡口码头及正在建设的渡口码头施工工地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防止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水威胁,防止渡口码头等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坍塌和垮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之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订应急预案。
4、以水上运输和水上旅游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防止发生船舶碰撞和群死群伤事故。
5、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进度要求,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8月5日至20日):省、市两级联动检查阶段。
省、市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将在县级排查的基础上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领导组将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再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运企业(业户)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督导检查情况和水运企业(业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市领导组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业户)进行表彰,对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依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业(业户)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的领导机构,制订本地、本行业和本系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方案要求的时限内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
一要认真落实海事部门对所辖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各海事处长是本辖区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主要监督辖区水域水运企业和乡镇船舶(业户)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对所辖水域船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要督促企业和有关乡镇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努力打造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责任链。
三要按照坚决关停“一类企业”、督促整改“二类企业”、加强监管“三类企业”的要求,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日常监管,整治各类隐患。
四要加强行政执法问责,对日常监督检查,特别是重点水域、重点渡口码头、重点船舶、重点时段的监管实行“包片分点”、“谁检查、谁负责”的办法加强监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要层层问责,并严格执行安全监管“一票否决”制。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和监督管理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级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进度表、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隐患动态管理,确保辖区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三)严格监管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与生产相结合,狠抓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击“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船舶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坚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一要严格船舶适航标准。船舶要具备相关的证书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要配备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船员,要符合有关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二要严格船员适任标准。船员要取得相关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和特殊证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明确操作规程和工作职责,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三要严格船舶安全检查标准。在重大节日和集庙会期间,维护好运输秩序,监督企业和船员对旅客上下船的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程,严防超载超员。四要严格巡查制度,对于公园、水库等封闭水域的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沿黄河水域的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五要严格预报预警和行政强制标准。对大风、大雾、暴雨等极端天气和特殊水情要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对不按要求停航的船舶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禁止船舶冒险航行。
(四)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每个重点时段的前期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中期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后期进行督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健立长效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要在7月15日前向市领导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同时要针对附表所列内容认真排查填报并在每个阶段后期按时提交各阶段的隐患排查整治表以及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全部结束后的总结报告。市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领导组办公室电话:(0357)22134152213416
传真:(0357)2213415
邮箱:sxlf_[email protected]
附件:1、县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汇总表
2、县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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