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0〕3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2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职责
2.3应急指挥场所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分级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3分级响应
4.4应急监测
4.5信息发布
4.6安全防护
4.7应急终止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5.2培训
5.3应急演练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人员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8.1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8.3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4临汾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8.5临汾市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危害,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临汾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为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和射线装置运行失控事故。
(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发生的事故。
(5)人员受到超剂量限值意外照射事故。
(6)其他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
2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由市、县两级应急组织组成。市级应急组织包括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各县(市、区)建立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市新闻中心、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分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办公室、项目办、财务室、生态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城市环境监察队、市环境监测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和市环保局宣教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1.3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设在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2.2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市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谣言控制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市的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国家、省申请支援。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市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贯彻落实市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处理后的恢复工作。
(5)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监测体系。
(6)组织开展和监督检查全市的应急准备工作。
(7)准备实施有关应急演练。
(8)编写和修改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制定、修订本部门、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职责
(1)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指导督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制定、修订本部门、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全市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可靠运行。
(5)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6)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必要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7)负责对市级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辐射防护科普知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的组织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采访报道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将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拔,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筹集,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市内辐射事故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提出辐射事故时的医疗应急救援指导;起草辐射事故医疗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信息,提出现场救援指挥部名单,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
市新闻中心: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第一时间从指挥部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临汾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供电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职责参照市级执行。
2.2.5应急工作组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如下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市新闻中心、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分公司。
职责: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制定警戒线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专家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成员名单见8.1)。
职责: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3应急指挥场所
处置辐射事故期间,在市环保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环保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和相关仪器设备,在事故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事故应急灾害监测、救援等工作的指挥。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国家环保部有关规定,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第一时间报告并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中“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中“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及“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4.1.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1.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1.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在30分钟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随后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分级响应
4.3.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或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启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3IV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IV级)的“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类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IV级)的“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类事故,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a、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市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信息通报工作。
b、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应急指挥部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指定的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太原学府街中段)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应急等工作。
c、应急措施
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市指挥部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发生一般辐射事故(IV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及“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类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及“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类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派出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4.4应急监测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给予支持。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应急响应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应急响应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在10天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15天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广大民众对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听从政府统一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听到谣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2培训
市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6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6.2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事故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如:120救护车、辐射应急指挥车、辐射应急监测车、防护服、辐射环境监测仪等),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4人员保障
市、县两级宣传、发改、财政、公安、卫生、环保、通信、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或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每三年修订一次。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8.3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4临汾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8.5临汾市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