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3〕68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临有关企业:
《临汾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5日
临汾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2.2指挥机构与职责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3.2预警分级与发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信息报告
4.3分级响应
4.4响应程序
4.5指挥和协调
4.6现场紧急处置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经费保障
6.8物资保障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储运设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比照本预案分别制订本级、本部门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临汾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由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安监局局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分公司、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临汾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职责:全面负责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制订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协助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值班电话:3366102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较大石油天然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石油天然气事故进行核查;对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组织较大石油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工作;修订完善市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建立完善和管理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全市管道发展规划,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以及跨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确认。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以及石油天然气事故造成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县(市、区)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的保障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地质灾害导致的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市规划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的审核工作,经审不影响沿线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符合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与其它管线相协调,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负责石油天然气大型储运设施规划选址工作,将石油天然气大型储运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参与指导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工程抢险。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同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的保障工作;
临汾公路分局:组织国省干线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运输车辆的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穿河流管道防护设施建设方案的技术审查及建设指导工作;涉河管道受洪水威胁时,向管道企业提供抢险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事发地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石油天然气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应急工作需要,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质监局:负责参加石油天然气储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储运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石油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石油天然气事故发生地及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气象信息。
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汾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临汾供电分公司: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临汾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临汾市支队:参与石油天然气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临汾消防支队:参与石油天然气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石油天然气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临汾消防支队、武警临汾市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给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的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3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
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3.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
2.3.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气象局、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分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和车辆、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抢险救援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物资器材、装备、设备,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2.3.6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2.3.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有关善后工作。
2.3.9技术专家组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3.2预警分级与发布
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负责向本地区及事发地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本地区及事发地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单位。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提升预警级别。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红色、橙色、黄色战备状态。进入红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讯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展临战前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进入橙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进入黄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全体人员停止休假、探亲;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重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较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一般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定社会影响等。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信息报告
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事件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30分钟内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越级上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灾难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市台办或市外事侨务办,通过市台办或外事办及时向省台办或外事办联系并通报情况,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4.3分级响应
各级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提请市指挥部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3.1I、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调动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员、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实施应急救援。并立即向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直各相关责任部门和专业队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
4.3.3IV级响应: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主管部门。市级应急组织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石油天然气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与反馈。
4.4响应程序
4.4.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市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县级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市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通知市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5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可调动驻军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6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指挥部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针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中出现的气体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特点,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灾害;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及时制订事故抢险救援方案(通风、灭火等),并组织实施;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的特点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监测仪、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静电型、防火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生活安排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发地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11应急结束
石油天然气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以结束,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较大石油天然气事故善后处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一般石油天然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调查与评估
石油天然气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较大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一般石油天然气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应急机构以及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及应急物资储备库的通信联络信息。
6.2救援装备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主管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特种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3应急队伍保障
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市内相关大中型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队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沿途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障及时调运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到达救援现场。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6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经费保障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8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储备石油天然气储运较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物资和装备。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装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市气象局及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信息支撑。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6.10.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制订落实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10.3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6.11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长输干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和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7.1.1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7.1.2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7.1.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7.1.4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7.1.5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作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原则依据。随着经济发展、管理水平提高、应急手段及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同行业先进经验引进以及人们对应急预案的重要性认识提高,应急救援预案需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相关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在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2责任追究在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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