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3〕65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临有关企业:
修订后的《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3月17日印发的《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临政办发〔2009〕46号)同时废止。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5日
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2.2应急指挥机构
2.3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3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分级响应
4.4应急响应程序
4.5应急防护
4.6现场检测与评估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及保险
5.3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物资保障
6.7资金保障
6.8社会动员保障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6.10治安保障
6.11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7.2奖励
7.3责任追究
7.4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比照本预案分别制订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县(市、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2.2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安监局局长成员:各成员单位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煤炭局、市地震局、临汾市矿山救护大队、侯马车务段、移动临汾分公司、联通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分公司、临汾军分区、临汾消防支队、武警临汾市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3366102。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2.3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制订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协助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预防机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2.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助调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组织修订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库;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负责事故新闻发布会组织、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物质装备计划;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工作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的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并处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区域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以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纠正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订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市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重点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戒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水库自有船舶、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委:负责通报农业生产领域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通报林业火险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林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炭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救护装备配置和救护队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参与煤矿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地震预测或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等信息,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县(市、区)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承担安全生产事故救护队伍日常经费的保障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发布自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协助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抢险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及有关技术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等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和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运行畅通。
临汾公路分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国省干线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畅通。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环保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依法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建议;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与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临汾市矿山救护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移动临汾分公司、联通临汾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临汾供电分公司:负责协调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侯马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铁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配合实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通道畅通。
临汾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临汾市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临汾消防支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2.4.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4.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侯马车务段、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煤炭局、临汾市矿山救护队、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临汾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事故的性质、特点组成抢险救援组进行抢险救援;负责给后勤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的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4.3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2.4.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防疫保障服务;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4.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侯马车务段、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移动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分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调拨、采购、供应和车辆、油料调配;做好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气象、地质灾害等相关资料和技术指导;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测等相关信息;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协助组织征用救援车辆,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公路、铁路运输畅通;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现场通信联络;负责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2.4.6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地震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工作;按照《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因事故造成大气、水源污染、农作物受害及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4.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落实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4.9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提出救援技术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预防与预警
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测预警体系。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通报机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3.1.3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预防性检查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2预警级别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级别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负责向本地区或事发地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本地区或事发地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单位。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预防预警行动
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预测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发现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损失的事故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停止险情区域的生产作业活动,撤出人员及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险情进行勘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当险情进一步恶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损失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险情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1.1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其他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信息报告时限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责任人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30分钟内呈送文字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信息报告内容报告
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灾难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市台办或市外事办,通过市台办或市外事办及时向省台办或省外事侨办联系并通报情况,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4.3分级响应安全生产事故
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分别启动I、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较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一般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4应急响应程序
4.4.1I、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调动其他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员、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实施应急救援。并立即向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组建事故现场救援领导小组及应急工作组;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
4.4.3IV级响应: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主管部门。市级应急组织进入预警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4.4.4紧急处置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周边环境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有关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当事故现场出现特殊险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5现场应急处置在现场成立的市应急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高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及时制订现场其他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水库、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5应急防护
4.5.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5.2群众应急防护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6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综合协调组为主,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7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县(市、区)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以结束的,经市应急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善后处置事项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质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机物料的消耗,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处理结果在应急结束后10天内报市应急指挥部。
5.2社会救助及保险社会救助
由救援方提出申请,经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后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司法救济由救援对象提出申请,由司法部门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社会救助包括个人和境外机构救助,按国家规定程序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对捐赠物资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对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灾难损失情况等,总结报告要在应急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单位的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全市各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市内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存单位的通讯联络信息库。
6.2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社会救援装备要登记在册,包括装备名称、存放地点、通讯方式、所有人等。
6.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以及高危行业的专业队伍是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武警临汾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应当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掌握并检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到达救援现场。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内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
6.6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与其他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7资金保障
需由财政负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加入保险的根据约定解决,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
6.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政府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业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的补贴与保障。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印发应急手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0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11宣传、培训与演练
6.11.1宣传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宣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各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公布并大力宣传有关应急预案。
6.11.2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6.11.3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协同,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演练后存在问题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7.2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用、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