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公交车身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3〕141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公交车身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城市公交车身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吕梁市城市公交车身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公交车身广告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等,结合本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利用城市公交车辆设置车身广告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交车身广告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营车辆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并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置车身广告鼓励使用新技术和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吕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四条城市公交车身广告属于流动性户外广告,车身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查、登记、备案。

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公交车身广告设置形式、规格、位置等进行审查与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公交车身广告内容、画面、文字等进行审查与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五条设置城市公交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城市公交车身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在广告右下角位置清晰地标明;

(三)设置车身广告不得遮拦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车身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车身两侧车窗、车门、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

(四)车身广告应该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高度以下范围,且广告边缘线必须裁弯取直;

(五)车身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按审查确定的数量、形式、规格、位置、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七)车身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不得含有低俗内容,画面和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城市公交设置车身广告的审查、登记、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车身广告设置的形式、规格和位置进行审查与备案,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公交车身广告内容、画面、文字等进行审查与登记,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审查、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阵地协议;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

第七条需要改变车身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需要改变车身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车身广告审查、登记、备案。

第九条仅在城市公交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要办理车体广告许可手续,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

第十条未经登记擅自设置车身广告及未按照规定的形式、规格、期限、内容设置车身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有关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条车身广告设置期满未及时更换或覆盖及在设置期间内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有关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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