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公安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公安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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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公安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公安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6日
吕梁市公安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促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交通协管员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交通协管员(以下简称交通协管员)是经本级政府批准,由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招聘,由政府财政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协助交通警察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交通协管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第三条市、县两级政府要不断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经费保障能力,以适应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需要。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四条招聘交通协管员应遵循“公开招聘、公平竞争、严格审查、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实行“谁招聘、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交通协管员配置,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交通协管员配置应根据辖区人口、道路管辖里程、交通流量、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等公安交通管理任务统筹考虑,核定交通协管员编制。按照“控制人数,提高素质”的原则,严格控制交通协管员人数,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突破现有交通协管员人员数量。
第七条招聘交通协管员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按照“审批、招考、备案、聘用”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在拟招聘交通协管员时应将招聘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招聘结束后应将录用人员名单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第八条招聘交通协管员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意后,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备案后择优聘用。第九条招聘对象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报考条件,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全日制公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本地户籍。原则上不跨区域招聘。专业技术人才条件、范围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招聘交通协管员须进行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以及政治审查,择优聘用。具体招聘程序和标准可参照人民警察录用程序和标准办理。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交通协管员如有缺额需补充的,应由用人单位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招考,择优聘用。补招人数不得超过解聘人数。原则上每年只补招一次。
第三章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是辖区交通协管员管理、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交通协管员应自觉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自觉遵守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交通协管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章守纪,严守秘密;
(二)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文明服务,礼貌协勤;
(三)热爱集体,团结同志,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四)遵章守纪,按时出勤,刻苦学习,提高素质。
第十五条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管理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助交通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四)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五)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和其他重要情况;
(六)协助交通民警做好驾驶人及机动车管理、交通安全宣传等公安交通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但不得在车管、交通秩序、机动车检验等交通管理业务岗位直接办理业务;
(七)参加抢险救灾,接受公民求助;
(八)积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交通安全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交通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享有法定的福利待遇;
(二)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先进评选和立功受奖表彰;
(三)聘用期内,非因正当理由,不被辞退;
(四)参加培训;
(五)申请辞职;
(六)向聘用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
(二)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加强学习,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四)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五)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履职。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交通协管员实行聘用制和准军事化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初次聘用期限为二年。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十九条交通协管员实行年度轮岗制度。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要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和考核,并建立岗位双向选择制度。对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应进行不少于15天的岗前集中培训,对已上岗的交通协管员每月应进行不少于2天,每年不少于24天的集中培训学习。
第二十一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随身携带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协勤证”。交通协管员服装、标志和“公安交通管理协勤证”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由市级统一制作。交通协管员不得着人民警察服装,不得佩戴警衔和警号等人民警察标志。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对交通协管员的考核,建立考核、奖惩、激励和年度淘汰机制。对工作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且符合招聘条件的,在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工作积极、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协管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应当进行离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交通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招聘交通协管员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索取财物或接受当事人礼物的;
(三)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四)占用、损毁涉案财物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不称职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七)参与赌博活动或者有吸毒、贩毒等行为的;
(八)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行为被媒体曝光或被查,严重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形象、声誉的;
(九)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十)擅自单独上路执勤的;
(十一)违反公安机关有关队伍建设的禁令、警规和规定及措施,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
(十二)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查存在违法、违纪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十三)有其它违法犯罪、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或有严重影响交警形象等行为的;
(十四)工作态度差,造成群众投诉,影响恶劣的;
(十五)患病、非因公负伤等,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
(十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十七)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交通协管员工作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交通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的;
(二)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不按规定着装,举止不端庄的;
(四)工作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不称职,经培训考试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交通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聘:
(一)因替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因公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交通协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六条解聘交通协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管员名单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和市纠风办备案;
(二)解聘交通协管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解聘人员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的一周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解聘手续;
(三)被解聘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四)被解聘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服装、标志、证件、执勤装备和其他配发物品。
第五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关心爱护交通协管员,要加强交通协管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执勤安全防护装备,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对阻挠交通协管员正常工作和侮辱、谩骂、殴打交通协管员的,应及时批评、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协管员应保证每周至少轮休一日。在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轮休。因工作关系不能休假的,可安排补休或适当工资报酬。
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交通协管员工资、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负担。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交通协管员服装配备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规定执勤必备的项目执行。服装经费由市、县两级按照不同比例分担,其中:石楼、文水由市财政按100%给予补助,汾阳、中阳、兴县、岚县、临县、交城、交口、方山、离石按5:5的比例分担,柳林、孝义由县级财政按100%分担。各县(市、区)分担部分由县(市、区)统一汇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定账户,市级分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拔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服装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采购后向各县(市、区)配发。
第三十条严禁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和工资保障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未将经费和工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的,不得招聘交通协管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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