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10〕96号
颁布日期:2010-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王家岭煤矿特大透水事故之后,我省阳泉、晋城两市又相继发生了两起煤矿事故。一起是兼并重组后的基本建设矿井,一起是兼并重组的关闭矿井。省委、省政府极为关注,省委领导做了重要批示,省政府陈川平副省长专门给各市市长打电话,要求全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形势,提高责任意识,全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前,我市煤矿正处于兼并重组扫尾阶段,90%以上是基本建设矿井,且大部分没有办下建设手续;关闭矿井进展缓慢,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现象较为普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消除麻痹思想,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兼并重组后煤矿、过渡期生产矿井、建设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矿井关闭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应关而未关的矿井,务于二○一○年六月底前组织实施关闭。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委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工作,保证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同时,要立即抽调力量,对辖区内的其他煤矿也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已复工复产的矿井在此次检查中要重新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该停则停,该关则关,绝不能姑息迁就。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绝不能复工复产。对必须进行整顿、整改的矿井,要严格审批,审批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合。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煤炭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六、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省政府关于防治水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尽快查明矿井范围、周边及相邻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措施,确保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同时各矿井要加强汛期的防汛工作,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效防治水患,减少灾害发生。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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