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太原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太原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太原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太原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定于2011年7月—8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排查治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推进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和行业安全监管及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三个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太原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各县(市、区)专项行动。

组长:王建生(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张建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许国平(清徐县副县长)

张越(小店区副区长)

王国栋(迎泽区副区长)

梁勇(杏花岭区副区长)

李崇斗(尖草坪区副区长)

岳元春(万柏林区副区长)

姜保牛(晋源区副区长)

刘勇刚(古交市副市长)

杜小灵(阳曲县副县长)

赵生魁(娄烦县副县长)

高海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石爱军(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员:范扣明(清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武良(小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武勇(迎泽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有保(杏花岭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郑俊(尖草坪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宝同(万柏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乔治(晋源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阎元亮(古交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锁亮(阳曲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武富敬(娄烦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崔跃龙(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和治超管理处处长)

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有关问题。

办公室主任:石爱军(兼)。

三、重点排查治理范围和责任

(一)县、乡(镇)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配置情况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水运企业、码头(渡口)、船员、船舶、浮动设施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发生过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和水运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

四、排查方式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运企业、船员、船舶、浮动设施、航道、码头(渡口)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市领导组组织检查督导。

(二)重点排查内容

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治理:

1.水运企业经营资质。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劳动纪律执行不到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制定不完善等现象。

2.船员和水上从业人员的适任资格。是否持有适任证书或证件,证书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疲劳驾驶、违章驾驶、违规操作等行为。

3.船舶和浮动设施技术状况。船舶和浮动设施是否具有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船舶标志、标牌是否齐全清晰。

4.码头(渡口)基础设施状况及渡运管理。码头(渡口)设置是否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是否建立健全了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标志是否规范、齐全,趸船系泊是否牢固,踏板、梯道是否齐全并经常检修、维护,安全告示牌(引导牌)、安全网、安全护栏、防滑设施、灯光照明设备是否齐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是否及时更新、补充,码头(渡口)经营者是否根据渡运管理需要配备了相应管理服务人员,是否安排专人指挥(服务)乘客安全乘船渡运,应急救援预案、物资装备、人员是否齐全。

5.航道通航安全状况。航道、岸线上是否存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审批现象,航标设置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存在堵塞等影响通航安全、通航环境和秩序的现象。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7月1日至10日):部署发动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领导组,根据市专项行动领导组总体部署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安排。

(二)第二阶段(7月11日至20日):水运企业自查和县级政府排查阶段。

水运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全面自查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情况报所在地专项行动领导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水运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经领导组组长签字后在当地公布,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

(三)第三阶段(7月21日至8月4日):隐患综合治理阶段。

针对汛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特点,重点整治码头渡口(含建设中),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突出整治水运企业经营资质、船员及水上从业人员适任资格、船舶营运条件。

(四)第四阶段(8月5日至20日):省、市联动检查阶段。

在各县(市、区)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省、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对我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检查督察。

(五)第五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运企业(业户)取缔关闭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并上报书面总结。

省、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各县(市、区)隐患大排查工作进行再检查,重点跟踪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水运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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