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事前认真落实,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追究,积极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秩序和交通文明程度、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大幅提升的目标,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实现我市“3581”发展战略和人民平安出行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全面整合道路客、货运企业,优化运力资源配置。严禁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未清理整顿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延期经营或新的许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不为个体注册登记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已注册登记的,在一个检验周期内变更使用性质或办理转移登记。对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限制机动车所有人办理相关业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

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退出营运市场客车的管理,办理安全技术检验和注销登记。(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化建设考评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部门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现运营的卧铺客车经营期届满,退出客运市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严格执行我省有关公路管控措施,探索执行接驳运输工作。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依法、科学规定各类车辆的最高限速值,明确夜间客运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白天限速的80%。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对运输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长途客运驾驶等岗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确保职工权利。(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安监、人社部门配合)

(四)严格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格落实趟次管理规定,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严禁未取得省际包车客运资格的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共同研究建立外省旅游客运车辆进入我市驻地运营报备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旅游部门配合)

(五)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管理,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对相关设备严格检定,确保车载卫星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不严格落实监控措施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配合)

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逐步推进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经信、教育等部门配合)

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车辆检验范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六)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进一步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严格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按纲施训。把复杂道路、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夜间驾驶以及驾驶人职业道德等作为重要监督内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建立规范标准的驾驶人考试场,完善驾驶人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建立驾驶证申请人互联网预约考试和考试结果查询窗口,实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音频、视频监控。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建立和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体检、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负责)

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体检、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

(七)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驾驶人培训机构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建立完善户籍不在本地人员报考驾驶员制度,规范驾驶人培训市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八)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客运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予以解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九)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按照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要加快推动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座椅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未按规定安装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营运证。(各级经信部门牵头,公安、质监、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整顿挂车生产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规车辆,严禁在我市销售不合格产品。(各级工商、质监部门牵头,经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

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半挂货车列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各级经信、质监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全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鼓励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在各县(市、区)设立报废汽车回收分支机构或网点,方便当地群众就近交售,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流程,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执行力度。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对机动车自行解体变卖、年久保管不善灭失等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可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灭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要切实落实便民服务措施,逐步扩大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权限,在交警中队设立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切实减少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各级商务、财政、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各级经信、公安、质监部门分工负责)

从严打击违法生产、组装汽车、挂车及套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各级经信、工商、质监部门分工负责)

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各级质监部门负责)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行业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负责)

严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市场准入关,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机动车生产、地下黑窝点及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

对不按规定报废拆解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限制办理相关业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审批新的安检机构时,要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同时要强化对车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外的流动式起重机械的检验,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互相通报。(各级质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准入和检验关,强化农机车辆安全管理。(各级农机部门负责)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各级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经信、质监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各级经信部门负责)

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各级质监部门负责)

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查处。(各级工商部门负责)

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制度和带牌销售制度,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各级公安、住建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要增设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课,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学计划,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教职工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并对学校门前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排查治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隐患;要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标牌发放制度,抓好校车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要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各级教育、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经信、质监、安监部门配合)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各级交通运输、公路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须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各级安监、发改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路、公安部门配合)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工程”,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逐步完善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积极推进国省干线公路网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及气象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相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河道桥梁的安全保护。督促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十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路段,要明确监管单位、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并对治理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各级环保会同农机等部门负责)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保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制订规划,制定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并同步落实。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改、财政部门配合)

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率,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定,严格跨出城市道路的公交客运线路的审批和投入运营车辆的管理,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选用适合车型,控制行驶速度,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城乡公交、城际公交线路要进行安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大学生村官、司法助理员的作用,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各级公安、农机、交通运输、司法部门分工负责)

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提高装备建设能力,配置配齐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专用执法车辆及检测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新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各级农机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八)严厉整治重点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我省关于营运客车和载货汽车限时、限速规定,严格处罚,完善标志标线。(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涉牌涉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农机部门配合)

(十九)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进道路电子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科技、财政、发改部门配合)

及时收集掌握道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科学统筹规划,在全市建立违法危化品运输车辆保管、存放场所。(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按照“职责明确、救援迅速、行为规范、收费透明”的原则,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救援专业队伍,配齐救援设备,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明确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施救水平。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设备,并定期培训。(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安监等部门配合)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的责任和义务,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机制,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并对市、县级媒体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广电、公安、工商部门配合)

组织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宣传、司法、教育、经信部门配合)

(二十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继续深入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各级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运输、农机、安监部门分工负责)

在年度预算中增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经费,进一步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大力推行交通安全副校长聘任机制,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的养成教育。(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配合,对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宣传教育进行督查,不断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识。(各级司法部门牵头,宣传部门配合)

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等重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对驾驶人安全教育职责,不履行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必要时责令其停业整顿。(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教育部门配合)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四)严格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严格进行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组织部门牵头,安监、监察部门配合)

(二十五)加强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

严格执行较大及以上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对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者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行政问责,同时向市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各级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经信、质监、财政部门配合)

尽快制定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安监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监察、旅游部门配合)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考核奖惩制度,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支持政策,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农机、税务、人行部门配合)

根据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及驾驶人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编制、人社、财政部门配合)

严格落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交通协管员工资标准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财力和工资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交通协管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牵头,财政、人社部门配合)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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