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8日

忻州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切实提高全市应对和防范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处置应对工作。

(1)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

(2)跨县(市、区)行政区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一般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

(3)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

(4)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事故分级

1.5.1一般事故(Ⅳ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事故;

1.5.2较大事故(Ⅲ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1.5.3重大事故(Ⅱ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1.5.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事故。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建立忻州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机构。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务有限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由市新闻办负责协调媒体发布应急疏散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负责协调主管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配合有关单位接待媒体记者,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管控工作。

(2)市公安局:统一调动警力开展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织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根据事故的性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为救援人员、车辆、队伍提供交通保障。

(5)市安监局:负责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指导和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6)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做好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7)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区域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的现场监测,针对污染程度、级别判断提供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协助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参与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倒罐、倒装车辆。

(9)市质监局:负责提出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件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10)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12)市住建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市区内事故周边相关控制区域的市场和生活秩序。

(13)市水利局:负责排查所管辖水库、河流等水域的污染、水资源调度及相关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提供相关气象参数和相应处置对策。

(15)市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自来水的停水和供水调度。

(16)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及后勤保障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2.3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承担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4专家组

市安监局建立专家组,为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抢险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预防

3.1安全风险评估

公安交警部门应将剧毒气体(氯气、氟化氢等)运输通行的主干道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市政府应对主干道沿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订重点区域公众应急疏散方案。

3.2应急救援网络

市政府、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与社会相关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网络,完善通讯联系方式,实现应急物资装备的快速调用。

4.应急启动

4.1应急启动主体

根据事故等级和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主体。

(1)发生一般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应急援助。

(2)发生较大事故(Ⅲ级),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省政府,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下级政府必须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启动程序

(1)接到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报警后,第一到达现场处置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并通知成员单位准备应急响应。

(2)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及时收集事故处置的动态信息,并做好赶赴事故现场准备。

(3)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较大事故(III),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抢险救援。同时,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应立即报告省政府、省安监局。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4)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由上级政府决定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

5.现场处置

5.1现场指挥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到达现场之前,由事故现场的市安监局负责人或公安部门负责人履行现场指挥职责。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处置与救援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5.2社会资源调用

(1)吊车。需要吊车及拖曳车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调用。

(2)倒罐、倒装车辆。需要倒罐、倒装车辆及设备的,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应自行及时调派。事故车辆业主单位无法调派的,由交通、安监、公安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调用。

(3)专家。需要危险化学品方面专家和承压槽罐车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分别由安监、质监部门负责落实。

(4)劳务人员。需要劳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3堵漏和倒罐倒装作业

(1)实施主体。危险化学品堵漏和倒罐、倒装作业等现场处置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及其他应急处置单位实施。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为行动主体,在事故专家组指导下,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实施,防止发生二次灾害。若需调用特种设备工具,由公安消防部门和质监部门负责提供。

(2)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倒罐、倒装作业,必须在公安消防部门现场监护、承压槽罐车专业人员指导下,由专业倒罐、倒装作业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后进行。

5.4环境污染处置

若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等部门协助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规定进行处置。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和监察,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资源参与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若事故发生在临江(河、湖、水库)道路,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江(河、湖、水库)环境污染的,根据实际情况,海事、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所管辖水域的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工作。

(3)若事故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由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调度,由市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自来水的停水或供水调度。

5.5医疗救护

(1)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救治工作。

(2)在进行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等化学品倒罐、倒装作业时,卫生部门应安排120救护车就近待命。

5.6应急疏散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和事故区域警戒。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众应急疏散。

5.7后勤保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5.8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实施。

6.善后处置

6.1环境恢复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情况跟踪监测,指导灾后环境恢复工作。

6.2赔偿补偿

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损耗和劳务支出等费用,经调用部门审核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或先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管理责任垫付相关应急处置经费,然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事故责任单位不支付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6.3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15日内,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向公众说明生产、储运、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培训

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业务培训;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7.3演练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定期组织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订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

9.附件

9.1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9.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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