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有效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推动“平安忻州”建设全面深入开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3〕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13〕107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切实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成立忻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月娥(副市长)
副组长:梁洁(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杨梅喜(市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
刘新明(市卫生局局长)
杨春霖(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邵文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胡登云(市综治办副主任)
张晓荣(市发改委总工程师)
刘东胜(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爱堂(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胜利(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建平(市财政局副局长、收费局局长)
梁银亮(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哺梅(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永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检验师)
郭荣耀(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组下设两个办公室,救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新明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张哺梅、刘东胜兼任;救助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春霖兼任,副主任由刘爱堂、刘东胜兼任。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工作措施,大力推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扎实开展筛查随访工作,全面掌握动态基础信息。
一是要深入开展筛查建档。市县卫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重点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等工作。每年要组织一次集中筛查,通过逐户拉网式排查等办法,切实摸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由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一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登记建档,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公安部门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诊断。
二是要强化随访工作措施。精神卫生服务人员要定期随访,了解患者情况,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危险行为级别较高者,迅速按服务流程处理,加强防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相关人员对公安部门在管的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每年至少4次随访服务。随访过程中发现易肇事肇祸倾向患者,由公安部门协助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对未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在精神科医师、居委会(村委会)人员、民警共同配合下,落实随访、干预措施,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康复指导。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和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病情好转出院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有控制能力的要签订责任书,由家属或监护人管控,村(社区)定期上门巡查对家庭无管控能力的,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分别安排专人落实管控措施。
三是要完善动态信息管理。对筛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卫生部门要建立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库,实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和随访情况月报告制度;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完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库,将患者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自身情况、精神病史、平时表现、家庭住址及活动范围列入台账管理,在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前提下,强化与卫生等部门的患者信息交换和共享。各级残联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评定为精神残疾后,要根据患者监护人申请,及时办理《残疾人证》,并将患者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2014年6月底前,公安、卫生部门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由卫生部门将患者信息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
(二)健全政策保障,加强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救治。卫生部门要将有治疗意愿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服务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管理工作,要制订患者救治方案,强化救治服务管理,对有治疗意愿的精神障碍患者要做到100%收治。民政部门举办的精神障碍专科医疗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由同级卫生部门统筹管理。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服务,纳入社区随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探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有效途径。医疗保险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比例。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我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中精神障碍治疗用药,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加严重精神障碍用药品种,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加强衔接、简化程序、优化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专业科室转诊到异地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并提供及时便捷的结算报销服务。
二是完善救助政策。民政、人社、卫生、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逐步扩大救治救助管理范围。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参保参合,并对其中的贫困患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地方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各级残联要对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医疗救助。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范围;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由民政部门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三是加强服务管理。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2014年6月底前要联合制订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预案。要建立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精神科急诊,根据预案要求适时实行24小时值班。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随访时发现处于发病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启动应急预案,送定点收治机构治疗。公安机关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三)加快机构场所建设,提高救治安置和康复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复等机构场所建设作为重点,按照“解决急需、填平补齐、尽量依托现有机构”的原则,加强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所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期住院治疗需要,确保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2014年6月底前,市卫生部门要指定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后,2017年底前,每个县都要有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立精神科的综合医院,各地政府为机构场所建设、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诊疗服务能力。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精神卫生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稳定工作。卫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建立完善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尽快补充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现有在精神专科岗位执业的非精神科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扩大专业人员类别,吸收精神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进入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卫生部门要在做好专业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康复协调员等各类人员的专项培训,确保筛查、随访等工作的质量。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配备从事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专兼职医务人员的比例,2013年底要达到80%以上,2015年底要达到85%以上,2017年底要达到90%以上。
三、强化协作,明确责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履行职责。要将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要结合成员单位职责,制定政策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加强衔接配合,严格落实对已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和动态监测等措施,切实防止脱管漏管。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既要关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又要加强自身防范。要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严格依据权威信息准确适度报道,主动引导舆论,未经司法鉴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严格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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