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忻州市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巩固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成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基层文化活动,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文化改革发展成果,大力发展先进文化,让社会主义占领农村文化阵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国家根据文化发展规划,投资采购配置文化活动器材,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主要面向农村广大读者无偿开放,具有完全公益性质。
第三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工程是一项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将该工作纳入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章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忻州市村级文化活动场所领导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各县(市、区)村级文化活动场所领导组负责制定本区域村级文化活动场所专项管理、维护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辖区内已建成村级文化活动场所活动器材和设备、图书有序更新及场所正常运转;要从每年上拨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按照需要逐步抽取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其它各类文化活动设备,如桌椅、电
脑、电视机、乐器等,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六条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区域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实施情况,会同乡镇政府、文化站和行政村负责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本区域各乡镇政府、文化站和行政村对所辖村级文化活动场所进行全程监管服务。
第三章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的资产管理和日常运行管理由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要配备专(兼)职管理员,选择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组织能力、热心于公益文化事业、志愿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优秀人员担任,严格落实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员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设备管理,配备的投影仪、点歌机、图书、书柜等财物造册登记,并报村委会备案;所有设施、财物一律不准擅自外借或人为损坏,杜绝出现公共财物遗失现象;
(二)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三)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的日常清理、卫生工作和防火、防盗、防潮、防漏电、防踩踏等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应悬挂统一标牌,公开管理制度和图书借阅制度,确保每周5天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管理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标牌要张贴在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外醒目位置,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第十二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的流动书库应建立健全出版物借阅登记、财产管理等制度,做到各项制度上墙。避免财产丢失、损坏、擅自转让或出售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发挥村级文化活动场所优势和作用的长效运行机制。
(一)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以村级文化活动场所为基础,与本区域现有的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农家书屋联动,建立文化器材、图书资源流动网络,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文化资源的交流与互补。
(二)探索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等与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对口定点帮扶机制和社会捐赠机制,解决文化活动器材、图书更新问题。
(三)有条件的行政村可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村级文化活动场所设备、器材、图书更新。
第十五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
浪费村级文化活动场所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成运行后,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本区域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导。检查内容为设备配置、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日常服务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结果及评估意见存入档案。对检查不合格的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对于在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给予表彰;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况对该县(市、区)和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要求进行管理的村级文化活动场所,情况严重的将取消挂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忻州市村级文化活动场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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