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09〕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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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40号
五台县、定襄县、代县、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宗教局、市文化局:
《规范全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忻州市规范全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
工作方案
近年来,全市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部分宗教旅游场所对燃香活动管理力度不够,安全隐患和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扰乱宗教旅游场所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反响强烈。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忻州市规范全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忻州市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领导组,名单如下:
组长:贾真市政府市长助理
副组长:苏高田市外事旅游局局长
秦晓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培德市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杜春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潘孝忠市文化局局长
梁有升五台山管理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事旅游局,办公室主任苏高田(兼)。
二、工作重点
为了切实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国家六部委在全国选择了10个试点单位。五台山是全国十大试点之一,也是全省的重点。五台山风景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六部委的《意见》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拿出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规范燃香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试点作用和示范效应,引领文明燃香社会风尚。五台县、定襄县、代县、繁峙县境内宗教寺庙众多,也是全市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重点县份,要拿出相应方案予以实施。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加强宗教旅游景区的管理。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历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或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在燃香点设置倡导文明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
(二)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宗教部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将文明敬香纳入创建和谐寺院宫观活动的考评内容。要指导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对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做出明确要求,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对燃香活动管理不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重大宗教活动、节假日、香会期、节庆活动等燃香旺季和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燃香地点现场指导。
(三)进一步保障文物安全。文物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将文明燃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制。
(四)加强对进香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引导。宗教部门应推动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发出文明燃香倡议,要注重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宗教文化内涵,要倡导游客和进香群众选用符合安全、环保规格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
(五)加强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旅游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文明燃香的意义、内容和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引导游客、进香群众和当地居民明确认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使文明燃香逐步成为公民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
(六)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广泛宣传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燃香安全国家标准,并组织对宗教旅游场所用香产品生产企业执行香类产品质量及燃香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生产产品。
(七)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销售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经营者的监管,着重抓好燃香生产、流通、消费关键环节,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优势。旅游、工商、质监、宗教、文物等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文明旅游行为,引导和监督文明燃香活动,增强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燃香活动中的不文明、危害安全和环保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09年7月开始至2009年9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5日至7月20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7月21日至8月10日):各县进行自查自整,集中排查问题,落实各项措施,开展专项工作。
第三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宗教旅游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做好接受国家六部委检查验收的专项具体工作。
第四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对专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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