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美丽河东、大美运城”建设步伐,早日实现袁纯清书记提出的生态智慧城市的建设目标,我市组织市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等单位负责人,赴太原市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承载、园区化打造”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力争“十二五”期间在我市建设若干个高标准、成规模、上档次、有品位,能满足群众生态休闲、健身娱乐、旅游观光多种需求的城郊森林公园,把各县(市、区)城郊森林公园打造为生态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综合型城市后花园和自然生态屏障。

二、建设要求

(一)高标准制定公园规划

建设单位要选择国际国内一流规划设计团队编制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城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公园景观规划、交通规划、水系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到产业策划先行、公园主题鲜明、空间布局合理,积极挖掘我市历史文化资源,彰显人文精神。

(二)高水平实施公园建设

本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绿化,后实施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原则,在保证绿化面积不低于公园总面积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

公园绿化任务必须在前三年按照3:4:3比例完成,即第一年、第三年各完成绿化任务的30%,第二年完成绿化任务的40%。结合当地实际,绿化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5万元/亩,绿化要按照城郊森林公园规划,注重景观效应,高标准实施。

公园配套设施建设要集约使用土地,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废弃矿山用地,所有建筑物采用绿色节能技术,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建筑密度不得突破现有环境容量,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自然风光。

三、实施方式

(一)公园范围内国有林地林木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认养,认养期限为70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建设单位依法享有林地林木使用权。公园范围内建设单位绿化新栽苗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建设单位依法享有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公园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按2:8比例分类实施征用和流转。即:20%的集体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要求实施一次性征用;80%的集体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要求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前提下,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公园范围内集体土地除国有林木外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出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由辖区政府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四)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规定应缴的费用外,其余原则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返还用于公园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绿化标准的,予以全部返还。

四、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发改、国土、林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协调配合,行使公园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包括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主体的进入和退出、公园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协调、手续办理等,积极推进城郊森林公园建设各项工作。发改委负责公园建设立项手续办理;国土局负责争议土地确权、公园配套设施用地供应及公园土地手续办理;林业局负责公园范围内国有林地林木认养手续办理,提供公园范围内现状及国有林地林木情况资料;住建局负责公园规划手续办理;环保局负责公园环评手续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办理,做好争议土地确权工作,协调解决公园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干扰。

五、相关规定

(一)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主体,由有意向企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发改、国土、林业、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及相关政府研究确定。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发改、国土、林业、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规划执行情况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完成绿化任务且经整改未达到绿化要求、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建设、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但未按照批准规划实施的建设单位,视为退出,解除林地林木认养协议,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自动划归国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实施城郊森林公园生态绿化工程、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的战略决策高度上来,增强主人翁意识,扎实工作、攻坚克难、对标一流,主动服务。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实施主体作用,县(市、区)长牵头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实行领导包干,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单位要为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手续办理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特事特办、专人负责,确保所有手续限时办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己实际,制订本县(市、区)城郊森林公园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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