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营运三轮车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营运三轮车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盐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民政部等七部局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发〔2013〕12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运政发〔2013〕2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从事载客、载货营运的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残疾人三轮车,其中电动三轮车指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力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全面规范,逐步淘汰,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各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集中时间和力量,对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坚决予以整治,实现城区运输市场的规范管理,有效改善城市交通安全状况,为打造幸福安康的大美运城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区营运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组长:王俊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继宏市政府副秘书长

戎劲光市公安局局长

李晋学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建春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刘景峰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王吉敏盐湖区区长

成员:解建功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小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综合执法

支队支队长

白根元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河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王玉林市民政局局长

张殿权市财政局局长

周迎市人社局局长

靳虎刚市住建局局长

张学礼市残联理事长

张民庆运城日报社长

闫宏运城广播电视台台长

潘志孝市质监局局长

马红岩市国税局局长

郭建国市地税局局长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李会峰盐湖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主任:李晋学(兼)

三、整治重点

(一)机动三轮车未取得号牌、行驶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上路行驶的;

(二)三轮车非法改装、拼装的;

(三)三轮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四)三轮车乱停、乱放、乱掉头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的;

(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三轮车从事载客营运的;

(六)三轮车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载客、载货营运的;

(七)未经合法登记擅自成立营运三轮车非法组织的。

四、职责分工

(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暴力抗法、聚众闹事、恶意煽动上访的,依法从严惩处;加强社情舆情分析,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交警部门:负责维护城区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对各类三轮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做好路面管控,严格进行路查路检,对违反限时、限区域禁行规定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三轮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人力三轮车私自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法改装从事运营的三轮车,依法予以查处。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城区符合营运条件的营运三轮车公司、营运车辆和营运人员实施许可及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规范营运行为;在交警、残联等部门配合下,对无客运货运经营手续的三轮车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五)残联部门:牵头组建残疾人三轮车客运经营公司;及时掌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情况,教育引导从业者遵纪守法、文明驾驶;协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三轮车客运经营实施监督检查,规范营运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六)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盐湖区民政部门对城市低保人群从事三轮车载客营运的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和核实工作,将退出城市客运市场、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家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依法对营运三轮车非法组织予以查处和取缔;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审核从事三轮车客运经营者的城市低保资格。

(七)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指导组建营运三轮车经营公司,并予以登记注册;依法对营运三轮车发布车身广告实施登记管理;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三轮车销售市场的监管,禁止不合格三轮车在市场上销售;对非法销售、拼装三轮车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

(八)住建部门:负责对营运三轮车车身广告的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营运三轮车非法喷涂、张贴、张挂以及虽经批准但设置不符规范、污损或残缺不全的广告;对三轮车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市区道路交通限行、禁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九)人社部门:负责退出营运市场的三轮车经营者的再就业帮扶工作,根据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和就业培训,鼓励营运三轮车经营者创业和重新择业;对退出营运三轮车经营的、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和原下岗职工,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积极创造就业机会。

(十)质监部门:负责三轮车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做好上访问题的登记受理、综合协调、督查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及上访人员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疏导和劝返工作。

(十二)财政部门:结合市级财力,做好营运三轮车整治的资金保障工作,落实工作经费。

(十三)国税、地税部门:对自主创业的原营运三轮车经营者,国税、地税部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给予相关税收政策的优惠。

(十四)新闻媒体:充分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对城区营运三轮车整治工作进行连续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暴力抗法、煽动闹事等行为予以及时曝光。

(十五)盐湖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稳定作用,积极责成所属各城区居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履行属地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做好三轮车经营者的说服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群体性上访事件,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五、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6月15日起至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15日至6月25日)

市城区营运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城区营运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和应急预案,对此次整治行动的目的、内容、要求等进行积极动员宣传,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26日至9月20日)

各成员单位要在城区营运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采用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合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客运三轮车非法营运组织被依法取缔,擅自从事城区载客营运、超越禁行范围违反限行时段行驶和乱停、乱放、乱掉头、闯红灯等违法违规现象得以有效治理,非法生产、加工、销售、改装、拼装三轮车行为得到全面整治,发布、喷涂、张贴、张挂营运三轮车车身广告行为得以有效规范,使城区交通安全状况得以明显改善。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以书面形式于9月26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同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职能部门依据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研究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防止三轮车非法营运现象出现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行动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议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其间,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派督导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在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发挥好行业监管职能,建立健全综合整治联合运作机制,遇有疑难问题和应急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对出现的重大公共事件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妥善处置,坚决杜绝事态扩大。

(三)依法整治,规范执法。公安、交警、交通、残联、工商、住建、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对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坚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对于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办事、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发现,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畅通渠道,及时沟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做好整治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传达整治工作领导组的各项工作要求和指令,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同时,积极做好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情况报送,每天下午17时前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编发整治工作情况通报,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发各相关成员单位。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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