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现将《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日

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有权且有义务对其发现的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查实后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定。

第五条鼓励广大村民发现私挖乱采,违法生产,非法私自试制民爆物品、木炭、石灰、毒品,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行为并积极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运城市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运城市举报电话:12350,2092015;传真:2091089,邮箱:yunchengxinfang@163.com。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公布相应的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公告、网络、手机信息等方式把举报电话及内容告知广大人民群众。

第七条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八条举报奖励对象仅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领域的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除做为提供调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和落实举报奖金时使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

第十条对于群众举报到运城市安监局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行为由运城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统一查处。查处结果通报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相应等级的奖励。

避免一般事故的,给予5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

避免较大事故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

避免重大及重特大事故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时限和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查实后10日内将相应的奖金支付给举报人。

由运城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查处的举报案件,查实后将案件转交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接到转交案件后,10日内将奖金支付给举报人。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案件的处理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和管理

举报奖金由举报案件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监部门专款专用。安监部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受理部门不得向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论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安全生产监督信访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相关工作人员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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