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了加强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对重大案(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运城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天眼工程)系统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平安运城、和谐运城为目标,以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为核心,坚持政府牵头、社会参与、整体规划、共同建设;谁受益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逐步建设的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为运城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建设目标

建设覆盖全市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对全市社会治安状况实时录像和过程重现,图像调取和处理,实现对公共场所和治安防控区域全天候监控,及时发现、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为公安机关侦察破案和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为创建平安运城、和谐运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建设范围

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单位和公共场所。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

2.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移动、联通、邮政等单位;

3.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

4.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金融营业厅等单位;

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燃料等单位;

6.大中型物资储备、商贸中心、超市、商业街和大中型农贸市场等;

7.大中型宾馆、旅馆、饭店、洗浴、网吧、文化娱乐场所等;

8.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等;

9.住宅区和家属院等;

10.城区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桥梁、涵洞等;

11.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城市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等;

12.其他需要监控的单位和场所。

四、建设要求

1.全市各单位和公共场所凡需建设视频监控设施的,均由所属单位负责建设;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桥梁、涵洞等场所,由所属管理部门建设;临街门面店铺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统一建设;城市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由所辖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

2.全市各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楼层、楼门口、院内、院门口以及院墙外;供水净水站、变电站、供热换热站、天然气供气、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加油站等场所;金融、电信等部门营业厅;广播电台、电视台、博物馆、档案馆等重要部位;存放重要物资、现金、秘密级以上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等部位,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等部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安装高清、普清球形(半球形)摄像头或枪式摄像头。所有临街(路)的单位和公共场所大门口以及交通路口,必须安装高清球型旋转摄像头。摄像头要安装在大门外面,不但要覆盖自家门口,而且要清晰覆盖门外半径50米左右的区域。

3.已安装的要加强维护,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无法使用的要重新安装,未全面覆盖的要增加摄像头,摄像头布局不合理和安装不科学的要进行调整改造,确保能够正常运行,发挥作用。

4.要本着实用、可靠、先进、经济的原则,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和公安工作要求,确保图像清晰。

5.建设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时,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应急指挥平台联通的接口。

6.禁止在旅馆(宾馆)客房、员工和学生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7.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单位要将建设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审查后方可施工,建成后要将建设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备案。运城城区市辖单位要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审查、备案。

五、建设资金

市人民政府、盐湖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盐湖公安分局投资共建市视频监控中心,全市各单位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设施由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交警部门负责新建和改建城区交通路口视频监控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和全市各企业都要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各项建设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六、管理使用

1.确定专人负责视频监控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确保正常运行。

2.安排专人值班监看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3.不准擅自改变视频监控设施的用途、图像采集设备位置和覆盖范围。

4.妥善保存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为一个月,至少不得少于15日。

5.不准买卖、散发、隐匿、删改和非法播放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

6.未经公安机关视频监控主管部门许可,不准查阅、复制或调取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

七、部门职责

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是一项重大社会系统工程,由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大力支持配合,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共同建设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整体规划、监控中心建设和全市各单位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的协调、督导。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负责规划、协调、督导本辖区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2.住建、电力、电信等部门负责提供施工方面的便利条件,住建部门要协助解决破路和栽杆等问题;电力部门要协助解决电源供给;电信部门要提供廉价、高效的传输线路。

3.租赁线路运营单位负责传输线路保障,配合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单位对安装的设备进行调试。

4.全市各单位、各部门不但要带头建设,而且要负责督导下属单位(部门)建设。

5.宣传部门负责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八、工作措施

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的积极性,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行”的要求,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是平安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防范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公益事业。各单位领导都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确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在今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统一标准,严格要求。系统建设和设备选型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范数据接口,规范数据传输模式,确保建成的视频监控点能够并入市视频监控中心。应用光纤、同轴电缆或微波在其闭口的环路内传输视频信号,并从摄像到图像和记录构成完整系统,实现实时反应被监控对象。

(三)统一目标,分级实施。按照全市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级组织实施。要积极克服经费不足的困难,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建设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要边建设、边应用,边总结、边提高,逐步扩大视频监控的覆盖面。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村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不断推动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建设向广度发展。

(四)统一验收,兑现奖惩。要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检查指导,加大监督力度。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组织统一验收,并对建设进展情况每月在运城日报和运城电视台通报。对建设进度快的要通报表扬,进度慢的要通报批评,对拒不落实建设任务的单位和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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