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及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及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及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十二五”期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特别是黄标车(即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所排放的尾气污染更为严重。资料表明:一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是国Ⅰ、国Ⅱ、国Ⅲ和国Ⅳ车的5倍、7倍、14倍和20多倍。环境监测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城市阴霾天气增多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PM2.5直接相关,为了加强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加快治理黄标车尾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目的,通过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黄标车”限行等措施,大力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的排放,强力推进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淘汰工作,按时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年度减排任务。
二、黄标车限行区域
自2013年3月1日起,对我市禹西路以西、工农西街-工农东街-机场路以南、红旗东街以北、圣惠路以东区域(包含边界道路)划为黄标车禁行区域,禁止高污染黄标车通行。
三、职责分工
(一)环保局
1.牵头负责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按月统计并上报新车注册、转入、转出及注销,在用车环保检验、环保标志核发、油品升级、机动车报废拆解、黄标车淘汰等数据,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
2.会同住建、交警部门加强对“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和路段的管理工作。
(二)公安局交警支队
1.加强“黄标车”淘汰工作,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规定的运营“黄标车”实施淘汰,有计划有步骤地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2.严格执行机动车环检、安检制度,对未取得环检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并禁止上路行驶。
3.每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供上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以及新注册、转入、转出、注销机动车等相关统计数据及明细。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严肃查处限行区域内的“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的车辆。
(三)商务局
1.搞好废旧汽车拆解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运城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迁建工作,力争在2013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
2.依照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的要求,加强对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对污染物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依法注销拆解。
4.制定激励政策和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补贴标准,促进运营车辆更新淘汰,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
5.每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供上月报废拆解的机动车数量及明细。
(四)交通运输局
1.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2.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五)工商局
1.依法查处销售无合格证或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的机动车辆。
2.健全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开展油品质量检测。
(六)住建局
会同市环保局、交警支队规划“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和路段,配合市环保局设置限行、禁行标识牌。
四、工作措施
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是我市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联动推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环保局是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市直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通报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进展情况,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细化当前工作,制定今后三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分解下达指标和任务,落实行动措施,统计减排动态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部门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状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四)建立统计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数据统计,配合市环保局做好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所需的车辆明细、报废拆解数量等的汇总工作。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机构、人员、装备等费用和机动车氮氧化物监管能力建设投入。
(六)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的重要性,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倡导“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