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原油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原油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10〕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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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原油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原油公路运输管理,规范原油公路运输秩序,推动全市油气资源开发有序进行,根据全市油气田治安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原油公路运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原油运输管理。凡在延安市境内开展原油运输的车辆必须持市上统一印发的《延安市原油运输许可证》和《延安市原油运输通行证》(以下简称“两证”)方可上路营运。上述“两证”分市内运输原油和外出运输原油两种,市内运输原油包括从采油厂运送到地方炼厂,从井场运送到脱水站、集输站,以及运送经环保部门审批处理的井场污油、落地油。
二、切实加强“两证”办理和审核发放工作。“两证”的办理程序为,市内原油运输车辆由各采油厂或原油运输单位向县区原油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由县区原油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后统一到市原油运输管理办公室上报申领“两证”,然后由县区原油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管理。出境的原油运输车辆由各采油厂或原油运输单位直接到市原油运输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两证”。市县区原油运输管理部门和石油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两证”发放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申领办理“两证”,确保于11月底前将“两证”发放到各运油运输企业和车辆。进一步理顺原油运输管理体制,各县区应尽快将原油运输管理职能移交给县区石油协调办公室(管理局)。
三、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巡查工作。对未持有市上统一制发的“两证”的原油运输车辆,一律按非法运输车辆处理。要严格控制和加强对出境原油运输车辆的管理,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下属各采油单位及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油处理厂生产的原油一律不准出境。长庆油田公司生产的需公路运输出境的原油以及过境的原油,运输单位必须限定车辆,统一登记备案,按月申报原油出境运输计划和车辆,严格按规定办理外出原油运输“两证”,坚决防止原油非法出境。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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