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2〕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

榆林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污染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94号)精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快“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步伐,促进氮氧化物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严格执行新车准入标准、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机动车排放达标。

1、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管理。市环保局要对排气检测机构资质委托、运行和质量管理、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检测人员技术水平等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市物价局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进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公示收费价格。市交警支队要严格执行车辆年检有关规定,对排气超标、检测数据无效以及未进行尾气检测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审。

2、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抽检工作。市环保局要会同市交警支队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对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实施尾气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3、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在用机动车上线检测率达到100%,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市交警支队要会同市环保局制定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高排放车辆,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榆林市中心城区采取限制时间、限制路段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二)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报废淘汰超标机动车。

1、鼓励淘汰老旧机动车。老旧机动车是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营运汽车、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国Ⅳ标准)的非营运车辆。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

2、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制报废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和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根据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前要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详见附件2),今年必须完成129辆的淘汰任务。市交警支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国家减排考核要求,及时注销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肇事受损、自然灾害受损、丢失、遗弃以及连续两个审验期未审验车辆。

3、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建立拆解车辆档案,确保报废车辆能够按时全部回收。同时,市商务局要对机动车拥有量多的县区,责令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增设回收点。

(三)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市交警支队要按照中、省关于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小型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市交通局要鼓励客运公交营运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市商务局、市质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在售汽车环保监督管理,确保我市销售汽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2013年起,全市加油站要全面销售国Ⅳ排放标准油品,在重点区域供应国Ⅴ排放标准油品。市商务局要加强对车用燃油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清洁车用成品油的供应,并制定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工作方案,稳步推进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市质监局要定期对流通领域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查,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成品油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获得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确保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市交通局要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维修企业。

(六)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体系。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数据库和传输网络,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环保检测、车辆维修维护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监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全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商务、交通、财政、发改、监察、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分解、督办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设立专项资金,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大张旗鼓地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危害性,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宣讲机动车污染减排的法规、标准、政策,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机动车污染治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从2012年起,市政府将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并结合创模整改任务的完成,由市监察局、环保局、创建办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项督查。从2013年起,市政府还要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工作突出,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懈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机动车辆强制淘汰或干扰执法等违法行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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