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既有建筑幕墙事故应急抢险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号:沪建交〔2013〕977号
颁布日期:2013-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既有建筑幕墙事故应急抢险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既有建筑幕墙事故应急抢险工作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编制和完善相应的专项预案,细化和落实幕墙事故的应对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本工作预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既有建筑幕墙事故应急抢险工作预案

(试行)

为有效应对既有建筑幕墙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应急抢险工作预案。

一、工作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本工作预案。

二、应急抢险工作原则

建筑幕墙事故处置遵循如下工作原则:

(一)事发单位业主或受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及时处置的原则;

(二)事发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市建设交通委实施“统一协调、专业支持”的原则。

三、应急抢险启动条件

当既有建筑幕墙事故已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时;当事发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请求我委紧急支援和协调指导时,即启动本抢险工作预案。

四、应急抢险单位职责

(一)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委建设市场监管处、质量安全监管处、党委宣传处、安质监总站等部门和单位,加入事发地区县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抢险综合协调办公室,并协调联系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救援总队(市消防局)实施联勤联动。

(二)委建设市场监管处负责协调区(县)建交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和维护、更新本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事发建筑幕墙相关信息资讯支持。

(三)委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协调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事发地区(县)建交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或参与既有建筑幕墙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督导。

(四)党委宣传处牵头负责抢险处置的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

(五)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协同市建设交通委建立本市建筑幕墙应急调度服务中心,组建市级应急抢险队伍和技术专家组,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排险操作演练,并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需要,参与指挥协调抢险作业。

五、应急抢险相关保障

(一)设备保障

建筑幕墙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建筑幕墙事故的灾种和处置特点,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和车辆,负责专业特种救援装备和相关器材的保障,并常备幕墙专用抢险工具(逃生锤、电动工具、电焊机、绳索、拖线板、手持大理石切割机、电锤、对讲机、电焊机、氧气乙炔、多功能吸盘、伸缩勾)、排险人员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临时封堵材料等应急物资。

(二)队伍保障

市建设交通委组建建筑幕墙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设备支持单位,并按照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和本市建筑幕墙分布情况及特点,下辖西北片区、西南片区、东部地区三个应急备勤点(详见附件二:应急抢险队伍联络表),同时为本市建筑物的业主或物业单位提供应急需求委托服务。

(三)技术保障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幕墙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作为处置既有建筑幕墙突发事故的技术支撑,根据突发事故处置的需要参与制定抢险方案、事故调查、技术评估等工作。

六、应急抢险征用补偿

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企事业队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七、应急抢险工作流程

见如下应急抢险工作流程图:

http://www.shucm.sh.cn/gb/jsjt2009/node13/node1515/node1516/userobject7ai5442.html

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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