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口拦截查处交通违法车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口拦截查处交通违法车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 文号:沪公交(事故)[2009]16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口拦截查处交通违法车辆工作的通知
沪公交(事故)[2009]162号
为确保各级交警部门依法履行公安道口查控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使用暂行规定》(公交管[2008]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道口拦截查处交通违法车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息内容
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交警支队,总队政治处(监察室)、勤务处、事故防范处、法制办:
为确保各级交警部门依法履行公安道口查控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使用暂行规定》(公交管[2008]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道口拦截查处交通违法车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道口执勤交警发现“上海市车辆、驾驶人查控系统”报警后,应对有交通违法记录未消除的嫌疑车辆进行拦截,并告知拦截理由,向当事人发放《交警提示》卡片(另行下发),将车辆引导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执勤交警应主动为当事人提供车辆交通违法记录未消除的信息查询服务,并提醒当事人及时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违法记录有异议的,执勤交警应进行核对。异议成立的,按照总队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的实施意见》(沪公交事故[2009]7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异议不成立的,应告知驾驶人理由,并耐心予以解释。
三、执勤交警应根据总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道口检查站工作的意见》(沪公交勤务[2007]206号)的有关规定,对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车辆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当事人要求代为缴纳罚款的,执勤交警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代为缴纳。当事人使用银行卡缴纳罚款的,执勤交警应提供POS机刷卡服务。
五、执勤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执勤执法用语,文明执法,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
请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组织民警学习,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切实体现上海交警的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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