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境陆路道口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14〕34号
颁布日期:2014-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境陆路道口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确保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以下简称“亚信峰会”)的顺利举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5月10日8时至5月22日24时,对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进出本市市境陆路道口采取以下临时安全管控措施:

一、5月10日8时至5月17日8时,上述四类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可以于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从14个指定道口(312国道安亭,204国道葛隆、沪太路洋桥,318国道西岑,320国道枫泾,G15沈海高速朱桥,G2京沪高速,G60沪昆高速枫泾,S36亭枫高速、北青公路大盈、金山大道新联,G15沈海高速沪浙,G50沪渝高速汾湖、东海大桥)通行。其他道口、其他时段禁止通行。

5月17日8时至5月22日24时,所有道口禁止通行。但涉及国计民生且经本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除外。

二、上述四类危险物品中,剧毒化学品涉及国计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于5月17日8时至5月22日24时在本市道路运输的,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剧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单位名单,经本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采取夜间运输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时间、路线、车辆、驾驶人运输。其中,S20外环高速范围以内(不含)夜运时间为24时至次日5时,S20外环高速范围以外(含)夜运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放射性同位素道路运输参照本条管控措施执行。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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