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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计费规定的复函
| 颁布单位:上海市物价局 | 文号:沪价管(2012)005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计费规定的复函
沪价管(2012)005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收费规定的函》(沪交财函[2011]39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的计费规定。具体如下:
连续停放计费时间,由现行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的按12小时计费,调整为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后,超过部分按上述办法重新计费。
上述规定自2012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请各经营企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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