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计费规定的复函

颁布单位:上海市物价局文号:沪价管(2012)005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计费规定的复函

沪价管(2012)005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收费规定的函》(沪交财函[2011]39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的计费规定。具体如下:

连续停放计费时间,由现行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的按12小时计费,调整为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后,超过部分按上述办法重新计费。

上述规定自2012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请各经营企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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