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沪质技监量〔2010〕677号
颁布日期:2010-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0〕677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型式评价机构:

为贯彻《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进一步规范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对《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下称《办理程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在本市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依法管理目录》)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时提交下述资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现行有效)复印件一份。

4.如申请免于型式试验,还应递交免于型式试验的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式二份)。

受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计量器具是否在《依法管理目录》调整的范围内、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型式评价

1.委托

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市局委托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2.技术资料审查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收到市局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并通知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递交以下技术资料:

(1)样机照片(一式两份);

(2)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3)使用说明书;

(4)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5)如申请免于型式试验还需递交同类产品的型式评价报告和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型式评价机构在收到企业递交的技术资料后,应根据《通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料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技术资料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资料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技术资料递交型式评价机构。

如申请单位未按时递交技术资料或完成整改,型式评价机构应出具审查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退回市局,市局在收到审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型式试验

受委托的型式评价机构一般应当在申请单位技术资料送达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型式评价工作,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制定型式评价大纲、试验、出具型式评价报告、上报型式评价结果、通知申请单位领回试验样机等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算在内。

对于不需要进行环境性能试验和电磁兼容试验的,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工作。

对免于型式试验申请的审查,应当在申请单位技术资料送达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查报告,作出同意与否的建议。需要经过样机核查方可作出结论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单位递交样机的时间不算在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应当向市局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型式评价机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情况。

三、审核颁证

市局收到型式评价机构上报的型式评价结果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免于型式试验申请表

附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免于型式试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产品名称

老产品

型式批准证书编号老产品

型式评价报告编号

免于型式试验理由□测量范围窄□准确度低

□功能简单□其他

新老产品的异同点(包括结构、原理、技术指标等,主要说明免于型式试验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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