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号:沪质技监量〔2010〕658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0〕658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计量协会:
为贯彻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04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对《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1.受理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在本市制造列入《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内,在本市制造《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以外、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
2.申请类型
计量器具生产单位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可分为首次申请、产品增项、到期复查、条件变更、其他变更申请等类型。
3.申请的文件资料:
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提交下述资料:
(1)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异地)合法证明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4)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至少两名,必备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适用于首次考核、增项考核);
(6)按产品执行标准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到期复查);
(7)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条件变更);
(8)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复印件;
(9)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有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10)简化考核专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适用申请部分考核和书面确认)。
其它变更申请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
(2)简化考核专题申请;
(3)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5)法人单位合法证明及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递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4.接收与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凭证。
对受理的首次申请、产品增项、到期复查、条件变更、其他变更申请,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类型和有关凭证,决定采用全面考核、部分考核、书面确认或者免于考核。
全面考核一般适用于首次申请、到期复查、条件变更及最近1年内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申请。
部分考核一般适用于产品增项、取得质量体系认证或计量体系认证。书面确认一般适用于其他变更申请(包括产品名称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型式评价依据变更),免于型式试验的产品以及近两年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连续合格的产品申请。
免于考核一般适用于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企业名称变更。
申请单位要求部分考核、书面确认或免于考核应递交简化考核专题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
简化考核的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情决定。
二、考核
1.建立考核组
对需要全面考核、部分考核或书面确认的,5工作日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组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考核。
考核组视考核工作量由2至3名考评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采用书面确认方式的考评组由1名考评员组成。现场考评组成员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考虑专业技术的一致性。
考评员从《上海市可聘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中选聘。根据考评工作需要也可聘任特聘专家,特聘专家从《上海市可聘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聘专家名单》中选聘。其中委托有关机构组成的考核组应报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考核组长受聘后,应及时对被考核单位递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被考核单位的情况编制现场考核计划,明确各考评员的任务。联系被考核单位,确定考核日期。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管理人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内相关企业制造许可申请的现场考核工作,但不得干涉正常的考核工作。
2.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由考核组到申请单位具有合法证明的生产地址,按照现场考核计划进行。
现场考核依据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进行现场考核的考评员应当严格遵守《上海市计量考评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被考单位应予配合。
采用书面确认方式考核的,考评组一般不进行现场试验,如考核组认为无法通过书面进行确认的,可到现场进行核查。
3.编制考核报告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长应及时填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报告》,并及时上报。其中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的考评,须经审核合格后上报。
4.时限
中介机构或考评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现场考核计划、现场考核、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采用书面确认方式考核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上报工作。
申请单位的整改时间不包括在考核时限以内。
三、审核颁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考核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