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12]3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落实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强化机动车环境管理,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附件1)、《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附件2)、《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2.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3.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2012-06-11-09-29-21-21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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