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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12]3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落实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强化机动车环境管理,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附件1)、《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附件2)、《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2.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3.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2012-06-11-09-29-21-21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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