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3〕12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自去年10月以来,各地环保部门积极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较好地推进了我省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但也有部分市(州)工作推进滞后。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环保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扎实抓好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发〔2009〕87号)和《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有关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扎实开展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轻型汽油车,可免于尾气排放检测。

二、尽快推动在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换发工作

目前,部分市(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滞后。各市(州)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尽快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要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队伍,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在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换发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印制工作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根据辖区机动车数量变化趋势,提前计划当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求数量,并按照《通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自行印制监章(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在试用期间印制监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从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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