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川府函〔2014〕21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的请示》(眉府〔2011〕3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眉山市彭山区的行政区域,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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