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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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2〕9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在我州汶川县调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度,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治作用,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根本途径,是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有效方法,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县、州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保障民生福祉、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个核心,全面、有序、科学、高效地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要充实、加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目标、时限、责任和具体举措等。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上下团结协作”的良好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
(一)明确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申报程序
对威胁县城、乡镇、居民安置点、学校、工矿企业、旅游景点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由各县国土资源部门邀请地勘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治理。对威胁重要水利水电设施、河道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由各县水务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治理(电站业主方和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对威胁交通干道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由各县交通运输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治理(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
(二)明确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管理权限
由省财政拨付资金开展的映秀镇片区和重要交通干道沿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由州人民政府管理,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余项目,包括州财政拨付资金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拨付资金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完工验收后交县人民政府。对已完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的管理机制,建立管护机构,确保完工项目充分发挥其防灾抗灾功效。
(三)明确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管护规定
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7号)要求,管理、维护和完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质量缺陷的修复和加固。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造成的修复和加固,由施工方负责。必要的后期管护,由州、县财政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管护
各县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管护力度,庚即邀请专家认真核实需要清淤的拦砂坝位置、清淤方量等,分项目认真测算所需资金,并于5月30日前,将测算结果及明细表报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审核。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抓紧修复治理工程损毁部位,清理淤积的泥石流拦砂坝,疏通排导槽、排水沟等排导工程。对管护所需资金,可采取“争取上级支持、各县自行配套”、“利用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结余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对清除的泥石流固体物质进行冲洗筛选后作为建材投入市场变现”等方式解决。
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选派专业人员常驻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外部协调,督促设计、监理方认真履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工程竣工后,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收集勘查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监理日志、监理报告、施工竣工报告并及时归档。
附件:阿坝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清淤所需资金分项目测算明细表(点击下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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