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巴府发〔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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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巴府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农村安全生产大局,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精神,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由乡(镇)公安交警、农业(农机)、交通运管、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兼任主任,乡(镇)公安派出所1名副所长(或民警)兼任副主任,并确定3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没有建立专业交警中队的,由公安派出所安排2名以上民警到交管办合署办公。不具备条件建立交管办的乡(镇),实行乡(镇)安监办公室挂“交管办”牌子,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每个村(居)委会确定1—2名村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聘请老干部、老党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和文明劝导员,协助乡(镇)交管办开展工作。
乡(镇)交管办办公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对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给予适当补贴,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当地乡(镇)交通安全管理。
(二)明确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职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农业(农机)、交通协管和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交管办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等工作;指导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乡(镇)交管办(安监办):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本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台账,实行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乡(镇)派出所:发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村道路日常巡查管控,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管理;加大对辖区内机动车辆清理力度,逐车建立档案,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协助交通部门查处辖区内非法载客车辆,纠正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赔偿调解处理等工作;强化便民服务,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补牌、补证、提交体检证明等车管服务,引导、督促机动车定期检验。
交通协管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协助处置道路交通安全及突发事件;协助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活动,协助组织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人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引导村(居)民拒绝搭乘不安全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对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乡(镇)交管办举报。
(三)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委托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农业(农机)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部分管理权和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交管办具体履行。对需要由委托单位处理的,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制定出台乡(镇)交管办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工作对接平台。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巡查制度。要认真落实节假日、逢场日等特殊时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值班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巡查。二是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由安监、公安、农机、交通、教育等单位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三是建立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公安部门要依托指挥中心平台,探索建立反应迅捷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挥系统的信息反馈系统,构筑面向全社会的监控网络。四是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二、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一)加强农村道路建设。规范开展农村道路建设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开展规划、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按规定经批准后建设,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实施。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大力整治道路隐患。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加强乡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工作,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示警礅(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震荡线。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公路养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落实养护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按照县道不低于7000元/公里/年、乡道不低于3500元/公里/年、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年的标准,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财政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按照一定补助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四)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台)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提高建设补助标准,认真抓好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提高农村客运通达度和覆盖面
(一)大力扶持农村客运事业发展。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科学、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各县(区)要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道路通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及时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或公交线路,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运行成本。
(二)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改造。根据农村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状况,积极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着力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和班次,不断提高农村客运的通达率和覆盖面;积极开发农村客运赶场班车、循环班车和片区班车,鼓励城市客运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客运车辆的实载率。积极引导运输企业按照“投资多元化、管理公司化、经营集约化”思路,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和经营管理,减少经营矛盾,提高经营效益,降低安全风险。定期对农村客运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驾驶人进行培训教育,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检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违规行为。
(三)提高农村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水平。按照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结合农村道路通行实际、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适用型车辆从事农村客运,逐步提高农村客运市场的车辆档次,提高农村客运车辆保险额度,增强安全性、适用性和舒适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和安监等部门要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的整顿和管理,严禁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非法改装车从事农村客运,净化农村客运市场。
四、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一)严格执法管理。坚持政府牵头、公安主抓、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违规查处等专项行动,加强对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员、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货运车辆载客、酒后驾车、摩托车超员和载客、货运及低速载货汽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针对农村道路特点,分阶段、有重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一对一”的监管责任,把“人盯人、人盯路、人盯车”落实到人头,形成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
(二)强化源头管理。公安交警、农业(农机)、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防止无牌、无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业主和驾驶人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车辆例保检验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严禁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结合普法教育,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五)强化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不作为造成事故的,要从严查处。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1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由市安委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予以“告诫”,对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其主要领导到市政府述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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