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府办发〔201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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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巴中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工作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巴中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深化巩固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成果,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巩固高速公路整治成果,有效开展普通公路主干线整治和货运源头装载治理,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平台,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行政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深入排查重大隐患,整治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使车辆装载及运输等管理更加规范,广大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持续下降,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努力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巩固高速公路治超成果
1.高速公路入口继续实行标准化计重;对现有设备分批完成“动态秤改静态秤”的升级改造,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入口必须安装固定(静态)计重设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
2.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及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参与的高速公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与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及高速执法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强化辖区高速公路入口管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严格商品车专用运输车辆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国家新标准出台前,凡在我市境内高速公路运行的商品车专用运输车辆实行上下单排装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
(二)扎实推进普通公路治超
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5〕260号)要求,加强普通公路治超工作,重点突出国省干道,逐步统一治超认定标准,强力开展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1.有序推进超限检测站点建设。根据全市固定检测站点规划,各县(区)应尽快落实土地征用、站点设计、设备购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站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大保障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的执法人员严格按Ⅰ类38名、Ⅱ类34名配备,严禁超标准配员,其人员编制予以适当增加,不能解决编制的,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人员经费、站点运行经费、执法设备购置经费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双超”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路面管控。坚持和完善交通运输、公安、农业等部门联合执法、一站式处罚,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严格落实24小时勤务模式,充分发挥治超机动队作用,从严查处货车超限超载行为,形成“双超”治理常态化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建立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抄告及责任倒查制度。对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抄告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既要处理驾驶员,也要追究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货运场站的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深入开展货运源头治理
1.建立“企业监控、行业监管、政府监督”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制定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建立“1+X+2”工作机制:政府(1)主导,各行业主管部门(X)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2)巡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2015年5月25日前,市、县(区)政府确定辖区内需纳入管控的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并公布企业名称、货物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2015年5月31日前,市、县(区)政府分别与货运源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企业与现场监管责任人逐级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责任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货运源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单位对违规装载行为自查自纠,建立本系统企业、单位规范装载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商务、安全监管、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5.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实行联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通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6.深入开展货车非法改拼装专项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别开展机动车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审验等环节的专项整治行动,所有生产源头、货运源头和监管源头的相关部门及企业,要在本系统、本行业内适时组织开展查处违法生产和违法装载专项整治,确保超限超载货车不出厂(场、站)、不上路。每月至少开展1次源头巡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机)、质监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继续完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积极组织落实资金,加大农村道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安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健全管理模式。以“政府主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夯实基础,严格考评”为主线,全面落实“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乡镇交管办牵头,依托公安派出所,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有效管控农村道路”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及同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安全监管等执法部门签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乡镇交管办人员、经费、设备、装备等工作责任,明确县(区)部门执法、隐患排查整治、交通设施完善等工作责任,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宣传教育、违法劝导、路面巡查”落实到操作层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严格考评通报。严格实行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每月排名通报、季度考评、年度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积极推进信息化应用及道路智能监控建设
1.深化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加强对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共享信息平台的应用,将严重违法驾驶人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
2.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督促有关运输企业建立完善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GPS安装接入工作;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信息应用,对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体系建设。完成市级智能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加强城市道路、国省道交通智能监控系统相关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宣传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2.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和大型活动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公益宣传。〔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有关行业系统积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积极实施公务用车及公职人员交通违法抄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年度新增交通安全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公路创建任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5月30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并报市整治办备案。
(二)集中整治(6月1日—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有效组织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和专项整治。其中,普通公路治超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制定的方案进行。
(三)建立长效机制(10月1日—11月30日)。继续巩固深化各项整治工作,并组织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建立长效机制。
(四)总结表扬(12月1日—12月31日)。各级整治办和各行业、单位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建章立制,固化工作成果,健全长效机制。同时,评选综合整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领导力度,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细化职责分工,按时间节点扎实推进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各级整治办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继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力推进综合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注重示范典型。各地要在工作机制、管理模式上大胆创新、大胆实践,突出特色,打造亮点,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水平提升。
(三)严格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继续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单项目标考评。市整治办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尽责、走过场,弄虚作假、整改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肇事人责任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监管单位、装载源头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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