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09]34号
颁布日期:2009-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汛期即将来临,根据水文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市江河洪水总趋势明显高于去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全力抓好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杜绝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安排部署,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管船站要认真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职责,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确保责任明确、人员在岗、工作到位;重点渡口、码头签单发航工作,要坚持实船验证,记载清楚,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汛期水上安全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

安监部门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跨行业、跨部门管理工作中职责交叉的综合协调,组织召开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牵头督查水上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交通部门及航务海事机构要加强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管好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从严治理水运市场秩序,跟踪整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严格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加强船舶的技术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无超载等违法行为发生;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对侵占、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水务部门要督促水库管理机构做好水库内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

防洪机构和气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大风、大雨等可能影响水上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传递气象、水情信息。

旅游部门要加强景区内旅游船舶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水上交通执法单位,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各航电单位要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航务海事等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蓄、放水信息。

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三、强化措施

一是深入开展汛期水上安全大检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船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汛期安全大检查,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航务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处置措施和整改期限,对未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将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无证经营、无证驾驶、超载航行、非客船载客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二是严格执行汛期安全工作制度。汛期中,要确保“停航封渡和减载制度”、“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汛情传递制度”落实到位。凡达到警戒水位线和封渡水位线时,必须停航;第一次洪峰到来时,所有船舶必须立即停航;各航务海事机构要在电站大坝和拦河堤坝500米以上设置禁航警戒线,禁止一切船舶超越警戒线航行。

三是严格执行“救生衣行动”。继续加大“救生衣行动”常态化管理,凡“救生衣行动”执行不到位的,签单员不得放行,海事人员要从严查处。

四是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领导机构、组织方式、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是落实公益性渡口政策。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方案,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为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六是严格值班和信息传递制度。汛期,市级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重点乡(镇)和渡口、码头进行明查暗访,各地要加强24小时值班,领导要坚持带班。值班人员要及时传递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及重要水情。河流、库区上游相关部门要密切注意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汛情通报下游相关部门,严防突发事件发生。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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